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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单位
关于延期执行菏泽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菏发改成本〔2026〕3号
菏泽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服务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促进车辆规范有序停放,进一步提高车位流转率,提升城市智慧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规定,结合菏泽实际,决定延期执行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路段区域、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进行收费并加强收费管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对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城管执法巡查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辆、环卫作业车辆及残疾人专用车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免费的车辆免收车位使用费。
三、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的,免收车位使用费。超过30分钟开始计时收费(前30分钟不纳入计费时间),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时段。新能源号牌汽车每日(连续24小时为1日)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费。
四、经营单位应加大宣传力度,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和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五、执行期自2026年8月1日至2031年7月31日,期间如有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菏泽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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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菏泽市公安局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城市管理局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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