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务系列
第56篇|执行错了以后,已经执行走的财产还能不能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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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不是终点,执行才是兑现权益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执行案件办理实务》,是法官培训的统编教材,更是律师执行攻坚的权威指南。本系列文章将从律师实务视角,拆解书中的执行流程、争议要点与审查标准,结合实操案例,把法官视角转化为办案思路,帮你破解执行难题,让胜诉判决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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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已经划走,房子已经拍卖,后来原判决被撤销或变更。被执行人能不能把已经执行走的财产要回来?这就是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的前提,是原执行依据失去基础。
案件已经部分或全部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原申请执行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失去相应依据,法院可以责令返还财产及孳息,恢复到应有状态。
执行回转通常应重新立案,义务人是取得利益的一方。
执行回转不是原执行案件简单倒放。实务中通常重新立案,原申请执行人或实际取得执行利益的人,可能成为执行回转中的被执行人。
拍卖成交的财产,不一定能直接拿回原物。
司法拍卖已经成交并完成过户的,要兼顾买受人交易安全。很多情况下,执行回转更可能指向拍卖价款、受偿款及孳息,而不是当然撤销拍卖、返还原物。
律师实务提醒
申请执行回转时,要准备新生效裁判、原执行到账或交付记录、财产去向、孳息计算和受益主体证据。别只说“判错了”,要把“谁拿了什么、应还多少”说清楚。
引用依据:《执行案件办理实务》下册第七章第一节“五、执行回转中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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