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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元批发一批飞行玩具
本想摆摊卖货赚个差价
拆箱后认为“货不对板”
一纸诉状要求“退一赔三”
批量进货、转手就卖的买家
还算不算“消费者”?
基本案情
范某在直播平台看中一款飞行玩具,打算买来在公园门口摆摊售卖,于是与直播商家联系。商家向范某发送了营业执照,以及飞行玩具的视频和图片,且该图片上载明:“1388飞行套餐清单:电动飞行玩具99个、飞天仙子300个、竹蜻蜓600个......”。之后,范某向商家支付定金200元,订购价值1388元的玩具,待货物寄出后,范某又支付了488元货款,并与商家约定剩余700元尾款由快递公司上门代收。
货物送达后,范某自认为价值1388元的套餐应当全部为电动飞行玩具,当场开箱验货清点后发现电动飞行玩具仅有99件,剩余近千件均为塑料玩具、竹制品。范某选择拒收货物,并与商家联系要求退款。商家认为其按照清单发货,不存在欺诈行为,且退回的货物有部分损坏,不同意退款,双方争执不下。范某以“货不对板”构成欺诈为由,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主张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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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商家已按照约定发货,并事先向范某发送套餐清单,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范某误以为1388元套餐内应全为电动飞行玩具,系其自身的主观认识错误;其亦未能举证证明商家存在欺诈或虚假宣传行为,因此商家并未构成消费欺诈。同时,范某批量采购玩具并非用于自身消费,明显超出了正常生活消费的合理限度,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范畴,范某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范某已支付688元货款并拒收、退回货物,且商家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其为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因该商家未举证证明退回货物存在损坏,而范某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付款事实,在案涉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对范某退还688元货款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进货式网购”维权,关键在于厘清“生活消费”与“经营行为”的法律边界。
首先,购买者不等同于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法律赋予消费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权利,旨在保护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发挥其对市场的监督作用。而本案中,范某批量采购玩具用于摆摊转售,属于商事经营行为,不属于“消费者”。
其次,不符合预期不等同于消费欺诈。消费欺诈要求经营者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商家已尽到清晰告知义务,买家的“预期落空”源于自身的主观误判,商家不存在欺诈故意。因此,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进货者,其维权应依据《民法典》买卖合同规则主张退款或违约责任,而不能滥用“退一赔三”条款牟利。
法官在此提醒:网络交易应秉持诚信原则,买家需提升审查意识,商家也应规范交易流程并留存证据,共同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直播电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直播销售、线上接单时,应主动向买家清晰展示商品完整配置、套餐明细,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因认知分歧产生纠纷。涉诉后应当积极到庭应诉,主动提交订单、聊天记录、收货破损照片、物流凭证等抗辩证据,消极缺席、放弃举证将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 源:焦作中院、焦作市马村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鑫源、姚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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