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广西一名货运司机吴某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人社部门认定视同工伤。其所在公司未给吴某缴纳工伤保险,以家属拒绝气管插管、主动放弃救治为由拒付工亡赔偿,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确认工伤认定有效,同时改判家属获赔的45万元安全生产责任险赔款可抵扣企业赔偿金,公司需赔付吴某家属61万余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3年4月,吴某在工作时突发胸闷送医,经抢救无效当天去世。后来人社部门认定其“视同工伤”,公司未申请复议。经仲裁核算,吴某所在公司应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合计106万余元。公司不服告上法院,提出两项理由:一是吴某家属拒绝有创呼吸机治疗,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拒绝治疗”,无权享受工伤待遇;二是公司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险,家属已拿到45万元保险理赔,应全额抵扣、无需再赔钱。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公司全额支付106万余元,判令从2026年1月起,每月20日前向吴某两名未成年子女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300多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宁中院审理查明,医院全程实施心肺复苏,吴某家属仅拒绝气管插管和有创呼吸机治疗,并未完全放弃抢救,不属于法定停止享受工伤待遇情形,工伤认定维持不变。另外,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障企业用工赔偿风险,45万元理赔款应视为公司对工伤赔偿责任的部分履行,可在总赔偿款中扣减。
今年7月,南宁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吴某所在公司需一次性赔付61万余元,并且每月向吴某两名未成年子女发放抚恤金至成年。(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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