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发布5起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微最新披露,重庆某酒业公司系某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某优选(北京)公司运营的“某选”直播间有近3000万粉丝,是知名直播带货品牌。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直播带货属于经营行为,平台内经营者及其主播在直播推销中对同类竞品作出的评价虽然属于商业评论范畴,可以进行一定的主观评价,但此种评价并非毫无边界,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为前提。相较于普通消费者的日常交流,经营者及其主播应对评论内容负有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确保评论真实、客观、全面,即时互动场景下的“临场发挥”不构成免责事由。
法院认为,商业诋毁不仅包括虚构事实,也包括传播误导性信息。误导性信息虽然含有部分真实因素,但通过片面陈述、不当关联、模糊指向等方式呈现,整体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竞争对手商品质量产生错误认识,仍应受到法律规制。本案主播将“白酒标准要求酿造”和“某白酒包装上无‘白酒’字样”不当关联,未区分某白酒旗下白酒与果味酒,也未呈现该白酒品牌多款白酒已获纯粮固态发酵认证的事实,经选择性呈现和不当关联后,整体上足以引导消费者得出该白酒品牌的白酒不符合白酒标准、非纯粮酿造的误解,超越了正当商业言论的边界,构成法律规制的误导性信息。
最终,法院认定某优选(北京)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并判令其赔偿重庆某酒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上述案件是人民法院依法规制直播带货中商业诋毁行为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官微指出,该案明确了直播带货主播在商业评论中的审慎注意义务的边界,强调网络主播在对比评论中应确保信息真实、全面,防止误导公众,为平台内的直播带货方营销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其次,厘清了误导性信息的认定标准,即评论内容即使部分真实也存在违法可能,若表达方式整体上导致公众误解,仍可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类案纠纷的处理提供了裁判规则参考。
中国酒业分析师肖竹青告诉记者,上述案件为两年前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小白”)起诉东方甄选商业诋毁纠纷一案,这也是判决结果首次对外进行披露。
当天,记者致电重庆瓶子星球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江小白现用名称),其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具体情况,请关注公司官方消息。截至记者发稿时,江小白、东方甄选等相关方并未对此事发布官方声明及情况说明。
另外,“重庆辟谣”官微文章也明确了上述事件两大“主角”为江小白与东方甄选。
时间回溯到2024年7月,东方甄选主播“天权”曾在东方甄选直播间宣称,“你现在去看江小白的包装,上面是没有‘白酒’这两个字,因为不允许。”“买江津小曲就没有这个标(小金标),因为它不是固态蒸馏的,所以不能算固态(发酵)酒。”
随后,江小白迅速发声回应,尽管东方甄选与“天权”此后均进行道歉,但江小白不接受此致歉,并进一步通过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正常的法律诉讼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2024年底,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江小白与东方优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优选”)相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其中,江小白系该案件原告,东方优选系东方甄选关联方,东方甄选官方微博号的企业认证信息为东方优选。
对于上述案件,肖竹青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东方甄选被判向江小白承担赔偿责任,不只是一起简单的直播纠纷,是中国酒业竞争走向规范化、法治化的标志性事件。传统酒业依靠信息不对称牟利的时代将终结,粗放式营销将持续承担法律代价,直播间随口拉踩竞争对手的粗放打法风险越来越高,依靠踩对手上位的竞争模式,已经走不通。
肖竹青认为,这起判决释放清晰信号,行业野蛮生长阶段落幕,公平竞争、合规经营成为底线。未来,酒企想要实现长期发展,应深耕消费需求、打磨产品、拓展多元消费场景,培育稳定用户群体。依靠合规运营、产品创新、渠道创新构建核心竞争力,才是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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