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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小李的父亲好不容易给身患重症的女儿挂上了南京某医院的专家号。
2026年5月12日清晨,由于他年事已高,不会网购车票,便匆匆赶到火车站售票窗口,想买两张去南京的高铁票。然而售票员的答复让他的心一沉:“你女儿被限制高消费,无法购买高铁、动车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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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为何会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19年7月,刚满20岁的小李入职苏州某餐饮公司,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是以社保补贴的方式随工资发放。
2022年3月,小李被确诊为重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开始接受治疗。
同年6月,公司要求其返岗工作,但当时小李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难以正常返工。
随后,公司以小李累计旷工满3天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小李的劳动关系。
小李依法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撤销涉案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判令该公司向小李支付病假工资、医疗费用损失等共计9万余元,并为其补缴社保。
其后,该公司另行起诉,以已为小李补缴社保为由,要求小李返还先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社保补贴。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中以现金补贴替代社保缴纳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最终判令小李返还社保补贴及个人应承担的部分费用共计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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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李长期患病,已花费近百万元医药费,无力按期履行2.8万余元的判决义务,加之未及时申报个人财产,2026年4月,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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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受阻后,小李的父亲向吴中区检察院求助。接到求助后,该院启动民事执行监督程序。
承办检察官梳理案件后认为,从程序上看,法院依据生效判决对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符合执行流程。
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小李所患重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需定期复诊,乘坐高铁前往南京就医是必要出行方式;其未履行判决义务系因病致贫、客观上无偿还能力,不存在恶意逃避执行的故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规定,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等紧急情况亟须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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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吴中区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
法院经核对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于5月25日依法解除对小李的限制消费措施。小李异地就医通道被顺利打通。
这距离预约看病的5月12日已经过去14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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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10月,全国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数量约为845.7万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6年3月披露,2025年全年新纳入失信名单233.98万人次,同时有266.96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退出名单。
网上有个段子,山西煤老板的儿子结婚,他的朋友从海南、黑龙江、新疆等地开车前来贺喜。有人问他们为什么不坐飞机?答案是被限高。
“过去绿皮火车是农民工的专列,当今是破产老板的专列”,就是因为限高。
这么大的数量,事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们的权益谁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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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虽然纳入失信名单决定书由院长签发后即生效,但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坚决杜绝只签发、不送达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现象发生。
事实上,就我所知,现在的法院根本不送达。例如北京丰台区法院、广州中级法院、佛山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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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规定:适当设置一定的宽限期。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有多少法院是按照这样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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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规定: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我们的法院是这样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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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规定: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有几家法院这样开过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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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规定:及时删除失信信息。失信名单信息依法应当删除(屏蔽)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措施。超过三个工作日采取删除(屏蔽)措施,或者虽未超过三个工作日但能够立即采取措施却未采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几家法院是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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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限高已经成了中国部分失信人的沉重枷锁。
在我看来,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规定当然必要,有些检察院的监督也是可行的。
但关键还是要反思这种限高制度,真的有多大意义?是不是要改进甚至取消?
2026年8月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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