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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6.5万元“相亲”,签约
仅3天就后悔!法院这样判
引/言
如今婚恋市场火热,不少人为了尽快找到另一半,动辄缴纳几万甚至十几万的婚介服务费。可一旦感觉被“套路”,想解除合同退款,却常常卡在高额违约金和“已提供服务”的托词上。法院到底会怎么判?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的婚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为您梳理其中的法律风险和维权要点,帮助您在消费时多一份清醒,少一份焦虑。
01
案情简介
2022年,90后的小芳在刷抖音时看到某婚恋公司的广告后,联系了工作人员。她被带到公司一个小隔间,先后有多名工作人员轮番上阵,通过话术沟通、制造年龄焦虑、夸大成功案例等方式进行推销。在小芳表示费用太高时,对方还建议她通过花呗、微粒贷等渠道筹钱。最终,小芳缴纳了6.5万元服务费,与该公司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为6个月。
签约后仅3天,小芳冷静下来后越想越不对劲,认为自己遭到了疲劳轰炸和诱导消费,随即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公司同意解除,但坚持依照合同约定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双方协商未果,小芳将婚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余某某告上法庭。
原告小芳主张: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未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合同签订后尚未实际提供服务;存在诱导消费行为;且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公司辩称:合同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重要条款已加粗提示;已安排匹配交友对象并提供售后服务;原告单方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扣除30%的违约金。
02
法院判决
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合同效力与责任认定:双方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小芳虽主张受到欺诈和诱导,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对解除合同的诉请予以确认。
2.退款金额的确定:合同解除后,关于已付款项的返还,应当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遵循公平原则进行处理。法院认为,公司确已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咨询和初步匹配服务,但考虑到原告签约后仅3天就要求解除合同,公司尚未提供主要服务,服务周期极短。因此,法院酌定公司在扣除15%的基础服务费后,向原告返还剩余款项。
3.股东连带责任:被告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余某某作为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1.解除双方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
2.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小芳服务费5.525万元;
3.被告余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小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03
律师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合同解除后退款比例的确定。婚介机构常常利用信息不对称和消费者的急切心理,通过格式合同设置“基础服务费”或高额违约金条款。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会对合同约定照单全收,而是会重点审查以下几点:
1. 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对于“基础服务费”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提供方是否以显著方式(如加粗、加黑、划线等)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照要求予以说明。
2. 实际服务履行情况:合同是否已经实质性履行?还是仅停留在前期沟通、建档等阶段?服务的“量”与“质”是否与收费相匹配?
3. 公平原则的运用:即便合同有效,若约定的违约金或扣除比例过高,可能因“显失公平”而被法院予以调整。
律师在这里想告诉您:
不要因为付了钱就觉得“上船容易下船难”,法律永远是您最坚实的后盾。 本案中,法院没有支持公司高达30%的高额违约金主张,而是结合“仅服务3天”的事实,酌定扣除15%,这既尊重了市场主体的合约自由,更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与公平,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在冲动消费后的合法权益。
您的一时冲动,法律可以为您“兜底”;但最强大的武器,永远是您自己的理性与清醒。
04
律师建议
“花钱买舒心”固然好,但面对高昂的婚介服务,请一定让自己慢下来、静下来:
1. 签约前三思而行:不要被“最后机会”“名额有限”等话术催促。仔细阅读合同全文,特别是关于退费、违约金、基础服务费、服务期限等核心条款。条件允许的话,带上家人或朋友一同前往,多一个视角,多一份清醒。
2. 全程留存证据:从您与销售人员接触的第一刻起,就应有意识地保留所有证据。包括:聊天记录、支付凭证、POS单等。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就是您维权的“杀手锏”。
3. 感觉不对,及时止损:不要抱着“钱都花了,再忍忍看”的心态。一旦发现机构存在诱导、夸大、服务不匹配等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尽快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帮助。越早行动,您的损失越小,维权的胜算越大。
4. 理性看待婚介服务消费:婚恋是人生大事,但绝非一蹴而就的“快消品”。请通过多渠道了解对方,保持独立判断,切勿将全部希望寄托于一次高昂的付费服务。
0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赣州女性
编辑:肖燚琦
审核:杨建华
审定:林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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