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永州东安县芦洪市中心小学一名音乐老师因在学校拍摄跳舞视频,被家长投诉“影响教学环境”。学校随后表示,已与该老师沟通谈话,老师也意识到此举带来的“不良影响”,今后不会再在校内拍摄短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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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公开的信息看,这位老师大学所学专业为舞蹈学,发布的视频多是在学校走廊跳舞。她本人表示,视频一般在放学后拍摄,账号简介中也注明:所有视频均在下课和放学后完成。在这名教师既没有占用课堂时间,也没有组织学生参与的情况下,很难说其拍摄跳舞视频的做法损害了教学秩序。在这种情况下,投诉者担心的所谓“不良影响”是否存在,恐怕殊为可疑。
学校当然有权对教师在校园内的行为做出必要管理,教师利用校园环境拍摄短视频,也要恪守相应边界,一不能耽误教学工作,二不能侵犯学生隐私,三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但管理必须建立在事实之上。接到家长投诉后,学校首先应当核实教师是否违反了教学纪律、损害了学生权益,而不能因为有家长表示不满,就默认教师是做错了事的一方。重视家长意见,不等于对所有投诉“照单全收”,更不意味着每次争议都要以教师承认错误、停止相关行为收场。
近年来,每有类似事件发生,都不难听到许多为教师叫屈的声音。需要看到,一些中小学在处理家校矛盾时,对投诉表现得过于敏感。只要有家长反映问题,校方首先想到的不是厘清事实、分辨是非,而是立刻找教师谈话要求整改,希望尽快平息争议。
对管理者而言,这或许是最容易、最稳妥的处理方式,毕竟教师领着学校的工资,让他们让步总比说服家长来得容易。然而,教师并不应该成为无条件承受投诉后果的“缓冲垫”。接到投诉后,校方应该做的是查清事实,接纳合理的意见,拒绝不合理的要求并作出解释。若校方只求息事宁人,把所有压力都传导到教师身上,表面上是在维护家校关系,实则是在回避自身应当承担的管理责任。
在湖南东安县这起事件中,所谓“学校是学习的地方”听起来似乎没错,但这句话过于宽泛,不能拿来否定一切与学习无关的活动。校园不仅有文化课,也有体育和艺术教育;教师不仅承担教学职责,也有自己的兴趣爱好。一名舞蹈专业出身的音乐教师,在放学后跳一支舞,并录制视频以便分享生活,并不损害教师形象。判断她是否称职,仍应看其教学态度、专业能力和师德表现,而不是看她是否符合某种僵化、单一的教师想象。
如果任何个人表达都可能被扣上“影响不好”的帽子,而又不需要对方证明哪里影响不好,教师必然会越来越谨慎、越来越不鲜活。久而久之,教师最安全的选择就是按部就班、“少做少错”。这样的环境不仅会消磨教师的职业热情,也不利于形成包容、开放、富有活力的校园氛围。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在中小学管理工作中,学生的正当权益始终应当被置于首要位置。但维护学生权益,并不意味着家长的每种担忧都必须被接受,更不意味着教师要为这些担忧埋单。以学生为本,与尊重教师并不矛盾,关键在于以事实和规则为依据。面对投诉,学校需要做的不只是让教师“注意影响”,还应当分辨是非,判断这种影响是否真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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