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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曝光3起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典型违法案例一:
龙安区某有限责任公司未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配备气体检测设备行政处罚案
案例内容
2026年6月3日,龙安区应急管理局对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配备气体检测设备。该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三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的规定。2026年6月4日,龙安区应急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措施
2026年6月24日,龙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38条A档:“有1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违法案例二:
滑县某石化有限公司违反操作规程行政处罚案
案例内容
滑县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6月8日到某石化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核查,核查当日该公司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经现场调取监控发现:该公司于6月2日12时02分加油工曹某某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塑料桶内加注散装柴油。该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2条:“不应在加油作业区外进行加油作业;不应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客户不应操作非自主加油机”的规定。
处理措施
滑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条违法行为裁量阶次A:“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加油工曹某某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违法案例三:
安阳某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行政处罚案
案例内容
2026年4月29日,安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无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记录。该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2026年4月29日,安阳县应急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措施
2026年6月8日,安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对该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7月24日
来源:安阳融媒
统稿:刘现磊
编审:左卫军
审核:王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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