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刷到一些展示传统玩具竹知了被下架的视频,感觉有些莫名其妙,玩具招谁惹谁了,后来相关的内容的越来越多,才知招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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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知这人咋想的,本来可能只是一个小圈子里的玩梗,这一全面投诉,争议反而越来越大,搞得多少原本像俺这样的路人都知道了。这简直是教科书级的“史翠珊效应”(StreisandEffect)——越想捂住,传播得越广。
然后,就有所谓的律师出来“普法”,说的也是“可能”侵权,既然只是可能,为啥报道说得像板上钉钉似的,让人看着感觉有点“怕怕的”。
个人觉得,暗喻名誉侵权在司法实践中好像恰恰便是最模糊、争议最大的领域之一吧;这本身就是一个充满裁量空间的问题。
那么,当法律边界本身尚存争议,也没经法院判决的情况;到底是谁,有权先于裁判、讨论、社会共识,给其定性,决定一个内容的生死?
而且,这并不是单纯的是否侵权问题,主动站在聚光灯下、靠公开言论收割流量与商业红利的公众人物,本就该承担对应的舆论容忍成本;只想保留赞美、清除所有调侃与争议,本质是一种不对等的话语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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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公共空间的符号,会被公众使用,本就是传播的常态。
政治人物的口号、明星的表情包、企业家的口头禅,都会在传播中脱离原本的控制,变成更大的文化材料。
你可以不喜欢这种材料被解构,但很难否认,被解构本身,正是“破圈”的代价。
这并不意味着一切戏仿都合法,关仍在于边界:是否捏造事实,是否进行人格侮辱,是否以明显恶意制造失实印象。
如果只是对真实公开言论、公开风格进行夸张模仿和挪用,那么将其一概推入“侵权”框架,至少在公共讨论层面,是值得警惕的。这种逻辑一旦成立,最后剩下的,可能就只有经授权的赞美。
可现实中,只要有大公司大企业发起投诉,有些平台通常并不认真审核,而是直接将相关内容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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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或许是现行规则下平台基于自身利益做出的“理性选择”,可这种选择恰恰让“通知-删除”规则从原本的“免责盾牌”,异化成了大企业清理舆论的“进攻武器”。
虽然保留有“申诉”功能,但周期有多长、能通过的概率是多少各位博主应该心知肚明,对绝大多数普通创作者来说,内容一旦下架,所谓“后续可申诉”往往更像是形式上的救济。
企业当然有权维护商誉,企业家当然也有名誉权;问题不在于“能不能维权”,而在于维权是否区分类型、尊重语境、合乎比例;还是粗暴的“清场”。
一个体量巨大的主体,借助平台机制,对模糊地带上的普通创作者实施批量性压制,这才是最容易引发公众反感的地方。
本来可能只是笑笑就过去的事,一旦被赋予了“不能说”的气息;它就会从普通笑料,转化为带有抵抗意味的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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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的暴火”,后来的热卖,并不完全创意或是玩具本身的胜利,人们参与的是一次公共态度表达的机会,更像是一种情绪消费。
这也是为什么,在很多类似事件里,企业越强调“依法维权”,公众越未必买账。
不是公众反法律,而是公众怀疑:这到底是经过充分论证后的边界,还是在平台避险逻辑里,被提前执行的结论?
一个成熟的品牌,真正应该害怕的,不是被玩梗,而是失去接梗能力,一个真正自信的主体,至少应该明白:
公众讨论不是只有“认可”这一种形式;戏谑未必出于恶意,很多时候,它恰恰是公众参与感的一种表现。
有时候,人们并不是非要靠一个玩具表达什么深刻立场。只是想确认,在这个越来越讲效率、越来越重风险、越来越习惯把一切不确定都提前消灭的世界里,自己是否还保有一点开玩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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