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凤秀家园,一个住了上万人的回迁安置小区,2026年4月30日,物业公司因为业主累计欠费超过100万元,彻底撤场了。撤场之后,小区垃圾遍地,地下车库一片漆黑,电梯停摆。你可能会问,1块钱一平米的物业费,怎么会收不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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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很多村民从村里搬进高楼,对付费买服务的逻辑还没完全接受,再加上拆迁时承诺的商铺面积迟迟没兑现,心里憋着一股气,索性不交。
但问题总要解决。就在这种背景下,广州白云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标志性案件,直接给出了一个硬核的司法答案:村集体按民主程序修订章程,对无正当理由欠缴物业费的社员停发分红,合法。
一审、二审都支持了村集体,裁判的核心逻辑就八个字——“不履行义务则不享有权利”。
这个逻辑,拆开来看,支撑它的其实就两块基石。
第一块基石,经民主程序产生的章程,就是村里的“法律”
村集体不是随便一拍脑袋就能扣人分红的。法院支持的大前提是:这个“物业费与分红挂钩”的规则,是写在村集体自治章程里的,而且这份章程是经过民主程序修订的。你可以把它理解为,村里的事,大家开会定下来的规矩,只要不违法,它对所有社员就有约束力。
这条逻辑线的法律底色,其实藏在《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村干部没有权力凭个人喜好决定谁的分红该扣,但一份经过社员大会或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白纸黑字写进章程的规则,就有了相当于“村内立法”的效力。
法院尊重这个自治结果,前提是程序合法。
第二块基石,权利义务对等,分红不是“白拿”的
很多人觉得,分红是村集体成员天生就该有的,物业费是另一码事,不交顶多被物业起诉。但法院的逻辑不是这样。村集体分红,本质上是基于成员身份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权利,但这份权利不是凭空来的——它对应着遵守村集体章程、履行成员义务的责任。
如果一个社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章程规定的缴费义务,却要求照常享受收益分配,这在法律上叫“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法院用“不履行义务则不享有权利”这句话,把这条法律原则讲透了。
这里有一个关键限定:“无正当理由”。如果物业公司服务严重缩水,或者房屋质量问题没人管,社员有正当理由抗辩,就不是这个逻辑了。但在此案中,社员是单纯拒缴,法院才动用了这个“对等原则”。
这个判决,到底划了一条什么线
它没有说“村集体可以随便扣分红”。正常缴纳物业费但家里有纠纷的,不在此列;章程没写、没经过民主表决就扣的,也不在此列。法院划定的合法边界,目前公开信息指向很明确:民主程序+正当理由审查。
章程必须透明,是集体意志的产物;扣划的前提,必须是社员无正当理由违约。
这个判决给广州众多回迁社区的物业费收缴僵局撕开了一道口子。当市场化物业公司因为收不上钱而撤离,国企物业进来兜底,村集体再以章程为依据扣划欠费社员的分红来支付物业费,这套组合拳正在成为现阶段回迁小区治理的过渡方案。
而支撑这套方案能够成立的法律基点,就是白云区法院的这个判决。
它没有引用什么复杂的法条,只讲了一个最朴素的道理:你想享受集体带来的好处,就得承担集体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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