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第三天,姐姐拿出一份打印遗嘱。
遗嘱内容很简单:“本人去世后,位于苏州吴中区的房产由大女儿继承。”落款日期2025年8月15日,有父亲的签名和手印。
弟弟小王看着这份遗嘱,心里犯嘀咕——父亲2025年9月就住院了,10月去世。8月15日的时候父亲已经身体很差,能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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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
江苏至能律师事务所的徐伟律师分析了这份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这份打印遗嘱的问题:
一、没有见证人。遗嘱上只有父亲的签名,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签名。形式要件不合法。
二、签名真实性存疑。父亲在8月时已经身体虚弱,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需要鉴定。
三、遗嘱内容是否为父亲真实意思表示存疑。打印遗嘱的起草人是谁?是姐姐起草还是父亲口述他人代为打印?
打印遗嘱vs手写遗嘱
徐伟律师指出,很多人不知道打印遗嘱和手写遗嘱的法律要求不同。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不需要见证人。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这份遗嘱是打印的,没有见证人签名,形式不合法,应属无效。
姐姐说父亲亲口跟她说的
姐姐辩解说:“虽然遗嘱没有见证人,但爸爸生前亲口跟我说房子给我。弟弟从来不照顾爸爸,没有资格分房产。”
法律规定,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成立,且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父亲在8月并非危急情况,即使说过”房子给姐姐”,也不构成有效的口头遗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打印遗嘱缺乏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名,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形式要件,遗嘱无效。
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父亲的房产由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姐姐和弟弟各继承相应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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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纠纷要找专业律师
遗嘱纠纷的核心在于遗嘱的效力认定。不同类型的遗嘱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差一个见证人、少一个日期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江苏至能律师事务所的徐伟律师在继承纠纷领域有丰富经验,能够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个层面审查遗嘱效力。徐伟律师具有刑辩、家事、商事三重复合背景,在处理复杂家事纠纷时能兼顾法律效果和亲情关系。
江苏至能律师事务所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产业资本中心龙西大厦14楼,坐拥5A级现代化办公场地。有继承纠纷法律需求的,可致电咨询热线:17559884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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