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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实施后,通用航空监管重心将从“能否取得许可”转向“是否具备持续安全运行能力”,企业需对照新规提前梳理业务流程。
业务定性更灵活,新业态纳入监管
新法对通用航空采取概括式定义,即“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这意味着低空旅游、短途运输、城市空中交通等新兴业态不再游离于法律框架之外。企业不能仅凭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判断业务属性,而应综合航空器类型、飞行目的、收费模式等因素,判断自身应取得何种许可、适用何种规则。
许可与备案明确区分
新法规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须取得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运营。企业取得许可后,不能认为一证通吃所有业务,不同业务类型对应不同安全保障要求。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则需向民航主管部门备案,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能完全脱离监管。
定期载客业务门槛提高
从事通用航空定期载客运输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并需遵守公共航空运输章节的相关规定。这类业务风险较高,需参照运输航空标准配置旅客服务、延误处置、事故援助等制度,企业不能以“通航”为由降低要求。
书面合同与责任保险成刚性约束
新法明确,经营性通航活动须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紧急救援除外)。合同是责任分配和风险告知的基础文件,企业不得以口头或即时通讯方式替代。同时,从事通航活动必须投保第三人责任险;定期载客业务还需就旅客、行李等依法投保或提供财务担保。保险配置需与实际机型、运营区域和业务类型严格匹配,避免出现“有保单不覆盖”的情况。
飞行组织义务延伸至地面影响
通航飞行需采取措施保护环境,防止对居民、作物或牲畜等造成损害。安全管理不能只关注空中,还要评估对地面第三方的影响。新法还强化了飞行动态监控和安保要求,定期载客通航企业须实时掌握飞行动态,所有通航企业需根据业务类型实施分类分级安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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