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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廉民(1915.11—2000.5.2)曾用名刘廉明。河北省平山县人。1925年至1931年读书。1932年至1936年任河北省平山县两岔村小学教员。1935年参加革命活动,为地下党组织保存和传送秘密文件。1937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同月至1938年底先后任游击队队员、乡党支部书记、区委组织宣传委员、区委副书记。
1938年12月至1939年11月任中共平山县委孟家庄区委书记,建立基层党组织和抗日群众团体,参与开辟平山抗日民主根据地,被县委誉为范区委书记。1940年初任中共平山县委民运部部长兼组织部副部长。同年4月被选为党的七大代表,参加由晋察冀、冀中、冀东三个区党委组成的北方分局赴延安参加七大代表队,任党支部委员。6月到达延安,进入中共中央党校一部第十七支部学习。
1943年4月至12月调任中央党校二部组织科干事、俱乐部主任。同年12月至1944年3月参加中央党校秧歌队,任党支部书记。1944年4月任中央党校四部组织科干事。1945年1月至4月在中央党校一部当学员。4月至6月作为晋察冀代表团成员出席中共七大。8月从延安回晋察冀边区的张家口市。同年10月1946年10月任中共河北省张家口市第七区委书记。
1946年10月至1947年4月晋察冀中央分局党校训练班副主任、第二支部书记。1947年4月至1949年1月任中共河北省行唐县委书记。1949年3月至4月任南下干部第四支队(地委级)组织部部长。同年月至1951年12月中共皖南区委贵池地委组织部部长。参加领导剿匪反霸和土地改革。
1952年2月至1954年6月任中共安徽省淮南市委副书记。1952年7月至1956年2月任安徽省淮南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书记。1952年9月至1954年10月任湘南市委组织部部长兼淮南煤矿基本建设局党委书记。1954年12月至1955年1月任中共淮南市委第三书记,1955年1月到1956年2月任第二书记。1955年3月到1959年7月任中共淮南矿区委员会书记。1956年2月至10月任中共淮南市委书记,同年10月至1966年任第一书记。1956年任中共安徽省委候补委员,不久增补为省委委员,后任第二、第三届省委委员。1958年6月至1966年任淮南市政协主席兼任安徽省煤炭厅厅长。1961年4月至1966年任中共淮南市人民武装部委员会第一书记。
“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1971年5月至1977年6月任安徽省马鞍山市委常委、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市委书记、革命委员会主任,市委第一书记。1977年7月至1980年2月任中共安徽省委常务委员。1977年9月至1980年1月任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部长兼党校副校长。1980年1月至1983年4月任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1980年2月至1983年4月任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983年5月至1984年12月任中共安徽省顾问委员会副主任兼省委整党指导委员会顾问。
1987年离休。
中共七大正式代表。
2000年5月2日刘廉民因病在合肥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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