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8条第7项也明确规定:“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人不具备资质、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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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法院没有鉴定人签名和资格介绍的(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法医学鉴定书。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4条。未经质证就采信了该份无签名鉴定的宝坻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和天津一中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刑附民裁判书违反了《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8条第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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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4日21时,宝坻双佳科技公司聚众将受害人张复生无故致成重伤重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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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法将重伤认定轻伤且无资质也无签名的虚假鉴定,以及未经质证就将其当作定案证据的宝坻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和天津一中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刑附民裁判,重罪轻判,将致人重伤重残的涉恶犯仅判刑一年,涉嫌典型的涉恶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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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本案并非仅是一起简单的冤假错案,而是一场法与不法的激烈斗争,申诉是必然的法定程序,可是除此之外,执法机关难道就没有自查自纠的职责吗?已经长达漫漫的22年,天津高法的无签名鉴定为何还不撤销,难道是要让法向不法低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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