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谢诗音)一场未成年人卡丁车训练赛中,少年万某为赶发车进度摘掉护肋上场,追尾后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身体多处受伤,但组织者以非营利为由拒绝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身体权纠纷案,明确高风险文体活动中,即便活动属非营利性质,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万某是一名有着近百次卡丁车驾驶经验的未成年车手。2024年,经某车队领队张某邀请,万某报名参加在某体育公司经营的卡丁车场举办的未成年人4T训练赛,其父按领队张某要求支付了460元参赛费,由张某代为支付给某体育公司。
训练赛当日,万某未购买保险径直进入发车区。到场后因现有车辆尺寸与其体型适配性差,佩戴护肋无法正常入座。在张某等人催促发车的情况下,万某摘掉护肋进行比赛。训练赛途中,同场参赛的王某驾驶的卡丁车过弯打滑横停车道,万某避让不及追尾前车,连人带车发生侧翻。经送医诊断,万某身体多处受伤,住院6天,经鉴定不构成伤残。
事故发生后,各方就责任承担争执不下,万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体育公司及王某及其监护人连带赔偿各项损失近50万元。
张某辩称,自己只是组织者代收费用,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不应承担责任。某体育公司辩称,本次事故的原因并非由于比赛车辆或者场地出现问题,原告在比赛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卡丁车属高风险竞技运动,因车速过快发生过弯打滑属常见技术状况,王某横停后举手示意符合操作规范,无证据证明其对损害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故王某及监护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某体育公司作为营利性卡丁车场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不因消费者是散客还是团体而减轻。在明知卡丁车赛属于高风险竞技活动,但其未提醒消费者购买保险、发车前未对驾驶人员装备进行安全检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就案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虽主张某车队系业余爱好者自发组建的非营利组织,但其实际负责活动邀约、人员调度、费用代收、对接场地,属于“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在万某发车前,其未妥善安排安全检查、催促未佩戴护肋的万某上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万某及其监护人多次参与卡丁车活动,对运动危险性应有充分认知,却在万某未佩戴护肋时未予制止,反而手持护肋离开发车区,存在监护失职,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某体育公司与张某的责任。
综合考量当事人过错程度、致害原因等因素,某体育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对万某的损伤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某组织非营利性质群众活动,其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限于合理范围内,对万某损伤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万某及其监护人对万某损伤自行承担30%的责任。
综上,通州法院核定万某合理损失共计3.15万元,判决某体育公司赔偿15764元、张某赔偿6306元,驳回万某其他诉讼请求。万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编辑 甘浩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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