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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曹某无证驾驶小型汽车沿某省道行驶。当日23时许,该车在行驶时与行人高某发生碰撞,造成高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曹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曹某拨打电话叫其儿子曹小某赶到现场,后曹某与曹小某合谋,确定由曹小某冒充肇事车辆驾驶员。之后,曹小某向交警谎称是其驾驶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曹某亦谎称是曹小某驾驶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对该起交通事故案件侦查后掌挺了相关证据,于2021年3月10日对曹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后,曹某仍指认肇事司机是曹小某。直至2021年3月16日,曹某才承认是自己驾驶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曹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案发后,曹某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丧葬费。因其只购买了交强险,曹某家属另外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除交强险限额以外的剩余赔偿金额,故曹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那么,本案中的被告人曹某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逃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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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根据本案在卷证据,被告人曹某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客观上实施了与其儿子曹小某串通,编造曹小某交通肇事的虚假事实,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潜逃藏匿行为。被告人曹某虽未离开肇事现场,但是无法掩盖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本质,其行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基于本案被告人曹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曹某及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可以对本案被告人曹某依法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但是,结合被告人曹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等量刑情节,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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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曹某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逃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综合本案证据,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曹某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逃逸”。主要理由如下:
1.被告人曹某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的行为符合“潜逃藏匿”情形,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被告人曹某虽在交通肇事后未离开现场,但其为逃避法律追究,实施了未如实表明驾驶员身份并让其儿子曹小某顶包的行为,造成其虽在事故现场但未被警察调查、控制,随时可以自行离开的情况,其也确实在曹小某被警察带走后离开了现场,完成了“逃跑”行为。直到数个月后,公安机关掌握了相关证据,曹某才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属于“潜逃藏匿”的情形,客观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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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定被告人曹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符合立法原意。
刑法设置交通肇事罪逃逸情节的目的是促使在面临肇事后果时,被害人及其家属能够合理信赖肇事者能主动报警、并保护现场,以使其过失犯罪行为得到追诉,而被害人及其家属得到及时的救治、应有的赔偿及心灵的慰藉。若肇事者以找人顶包的方式潜逃藏匿,则无法及时追诉其犯罪行为,被害人及其家属所受的心灵伤害也会因此而加重。而不认定肇事者找人顶包的行为为“逃逸”,则会导致其罪刑不相适应,进而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故认定被告人曹某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符合立法原意。【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郑州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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