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锡林郭勒,男子和邻居因为遛狗的事起了冲突,从此以后怀恨在心。为了报复邻居,男子多次搜索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然后买了一把折叠刀,故意挑衅邻居,引得邻居先动手。男子内心窃喜,抓住刀将邻居刺亖。案发后男子坚称自己是正当防卫,让他没想到的是,他提前做的功课,压根没有任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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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详情
胡某是锡林郭勒某小区的业主,他为人直爽但性格暴躁易怒,脾气很急,经常别人一激他,就能把他点炸了。
此前,胡某和邻居黄某因为遛狗的事闹了点不愉快,两人吵了一架,事情闹得不小,两人之间彻底结下了梁子,每次碰面要么冷哼几声,要么呛呛几句,渐渐的,两个人越来越彼此看不顺眼。
胡某虽然对黄某没啥好印象,但是他性格直爽,并没有直接针对他。
但黄某就不一样了,黄某这人说好听点叫心思细,说难听点就是小肚鸡肠,谁惹了他,他能记上一辈子的仇。
之前和胡某的冲突中,黄某没有讨得了好,因此一直耿耿于怀,总想要找机会给他一点教训。
但是普通吵一架,或者制造一点小麻烦,并不能一解黄某心头之恨,他决定给胡某好好上一课,最好不亖也弄个半残。
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又把自己摘干净,黄某有事没事就去研究法律,他多次搜索正当防卫,仔细了解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做好充分准备后,黄某买了一把折叠刀,决定实施自己的计划。
2023年9月3日晚上6点50分,黄某等到胡某遛狗的时间段,揣着那把折叠刀下楼扔垃圾。刚扔完,果然看见胡某牵着宠物狗走过来。
黄某冷哼一声,故意挑衅胡某。胡某的炮仗脾气怎么能受得了?黄某三言两语就把胡某惹怒了,两人你一句我一句吵得热火朝天。
期间,黄某故意挑衅激化矛盾,果然没多大会胡某就失去了理智,从垃圾桶边捡起一块木板,用力向黄某打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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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内心窃喜,这个胡某真是个莽夫,果然如他预料的那样,被他三言两语激得先动了手,既然胡某先打人,剩下的事就好办了。
黄某装作打不过的样子连连后退,挨了几下打之后,他从兜里掏出折叠刀,瞅准机会往胡某脖子上扎了过去。黄某这一刀扎的又快又准,胡某颈动脉被扎破。黄某牢记自己之前查过的法律,扎中之后立马停手。
很快,胡某捂着脖子倒在了地上,黄某装出惊慌失措的样子,打了110和120。很快,黄某得知了一个好消息,胡某因失血过多,没能救回来。
民警在给黄某做笔录时,黄某拿出提前准备好的说辞,称是胡某先动的手,自己是被他殴打后,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才进行的反击,自己是正当防卫。
可办案民警经验丰富,很快还是查到了本案的不一般。
经过走访调查,民警了解到黄某和胡某早有矛盾。并且,案发当天是黄某多次挑衅,引发了后续的冲突。而黄某下楼扔垃圾还随身携带折叠刀,显然也不正常。
种种疑点集合到一起,更加验证本案没有那么简单。
果然,民警通过恢复黄某的手机数据,发现他曾多次搜索正当防卫相关的法律和案例,这更加说明,当天发生的一切,是黄某早就预谋的。
二、法律分析
1、什么是正当防卫?黄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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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法律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五大法定要件:
第一,防卫意图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非主动追求损害他人的结果。
第二,防卫起因要求,现实存在不法侵害,而非行为人刻意主动创设不法侵害的发生条件。
第三,防卫时间要求,不法侵害已经着手、正在进行,不能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
第四,防卫对象要求,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第五,防卫限度要求,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未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也仅能针对法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黄某提前预谋,在翻阅了大量的法律规定和案例之后,他故意策划了这次冲突,事情的发展也按照他的预期一步一步进行,最终让他达成所愿。
从表面上看,黄某确实属于正当防卫,但值得注意的是,黄某所做的这一切,是为了对胡某实施不法侵害,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叫做防卫挑拨。
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并非出于防卫意图,而是出于侵害对方的犯罪目的,故意挑衅引诱对方先实施不法侵害,进而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对对方施加伤害的行为。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明确将防卫挑拨排除在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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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防卫挑拨,要从防卫意图和防卫起因的正当性来判断。
回归到本案,黄某和胡某因为遛狗的事有积怨,黄某为了报复,事前多次搜索正当防卫的规定、准备折叠刀、刻意在胡某固定遛狗时段下楼“偶遇”并主动挑衅。
这也充分说明,黄某主观上自始至终不存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防卫目的,反而有故意激化矛盾、借机杀害对方的直接故意。
反观胡某,他动手打人,完全是被黄某主动多次挑衅、刻意激化矛盾引诱的。
黄某亲手创设了“不法侵害”发生的全部前提条件,并不存在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不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操控的、现实自然发生的不法侵害前提。
所以,黄某以挑衅方式引诱胡某动手,再实施加害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范畴,黄某辩解自身属于正当防卫,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黄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他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黄某事前进行了完整的犯罪预谋,为了规避法律惩罚,刻意研究正当防卫规则,准备了足以致命的作案工具,主动实施挑衅行为诱发冲突,随后直接持刀刺中胡某颈部实施侵害。
黄某明知捅刺他人脖子,是很严重的侵害行为,可能会直接造成他人离世的结果,仍然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胡某离世的危害后果。黄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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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终,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黄某喊冤,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黄某除了要接受刑事处罚,相应的民事赔偿也免不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黄某的行为直接造成了胡某离世,由此产生的丧葬费、交通费等合理物质损失,黄某依法应当向胡某的近亲属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胡某的家属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等赔偿。
法不向不法让步!黄某妄图玩弄法律规则、借正当防卫之名行杀人泄愤之实,最终只能自尝苦果!
来源:大风新闻《男子因遛狗纠纷对邻居怀恨在心,“研究”正当防卫相关案例后,故意挑衅引发争执刺死邻居;法院:属于“防卫挑拨”,犯故意杀人罪》
新京报《男子因遛狗纠纷记恨邻居,研究正当防卫案例后,故意挑衅引发争执刺死邻居,法院:属于防卫挑拨,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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