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都市报讯【记者杨德帅 王乐】林女士与张某恋爱同居、举办订婚仪式,张某继母转账6.6万元彩礼,二人筹备结婚,尚未办理婚姻登记。不料张某意外自缢身亡,张某父亲诉至法院,要求林女士全额退还彩礼。一审法院综合双方同居生活、彩礼开支情况,判决林女士返还1万元。男方父亲不服上诉,北京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葛树春律师对此案作出解读。葛树春律师表示,按照现行司法解释,未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一方有权主张返还彩礼,但并非一律全额返还。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婚约无法履行源于男方意外离世,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女方存在过错,不能简单机械套用条文要求全额返还。
葛树春律师分析,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男女双方已经同居生活、举办订婚仪式,彩礼也投入二人共同租房、购房等日常开支。法院裁判充分兼顾情理与法律,没有片面支持男方家属诉求,综合同居时长、资金用途、事件起因酌情划定返还金额,裁判尺度具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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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葛树春律师提醒大众,婚约财产纠纷不能只看有没有领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会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有无过错、彩礼实际花销、当地婚嫁风俗综合裁量。对于同居情侣,涉及大额资金往来,建议留存转账记录、消费凭证,一旦后续产生纠纷,相关证据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判决也释放清晰导向,司法裁判兼顾法律规则与民间善良风俗,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避免极端化判决带来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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