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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内威市监处罚〔2026〕21005号
当事人:威远县界牌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威远县界牌镇中心街79号
2026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公示有落款日期为2026年3月26日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户燃气安装工程综合费用明细》,当事人负责人现场提供了落款日期为2025年4月16日的《关于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成本备案报告》(以下简称成本备案报告),在该成本备案报告中含有"勘察费"“施工监理费”"检测、试压"等收费项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勘察、施工监理等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经费开支等相关资料。2026年4月16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收取费用未提供对应服务、重复列项收取工程固有项目费用予以立案调查。
2026年5月26日,我局向威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远县发展和改革局分别函询当事人"成本备案报告"中的收费项目的合规性。
2026年5月27日威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函:“燃气工程安装费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全流程服务费用,勘察、监理费用的收取须提供完整有效佐证材料。依据发改价格〔2019〕1131号、国办函〔2020〕129号,通气前的检测费、试压费属于燃气工程安装及供气服务固有环节,不得单独列项或以检验费、试验费等名目向用户收取。”
2026年6月2日威远县发展和改革局回函:“界牌燃气有限公司在燃气安装过程中,能够提供人工费、管理费、监理费等与燃气工程安装相关的合同、票据等依据,则该费用应该纳入燃气工程安装成本”。当事人已将勘察、监理相关费用纳入燃气安装总价,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监理、勘察资质以及第三方勘察、监理委托合同、受托单位资质、勘察资料、监理工作日志等完整佐证资料,不能证明实际开展勘察、监理服务,却在安装总价中列支并收取勘察、监理对应费用,属于未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同时,根据威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函,通气前的检测费、试压费属于燃气工程安装及供气服务固有环节,不得单独列项或以检验费、试验费等名目向用户收取。
执法人员分别于2026年5月14日和2026年6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2026年6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制发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3日内提供包含勘察、监理相关资质或委托第三方签订的勘察、监理合同、工作日志等相关资料,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截止期满,当事人无法提供勘察、监理相关资质或委托第三方签订的勘察、监理合同、工作日志等资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收取费用未提供对应服务、重复列项收取工程固有项目费用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系取得《营业执照》和《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在威远县界牌镇从事燃气安装、经营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经营和安装等。
当事人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川建〔2023〕35号等文件,于2025年4月16日制定了《威远县界牌燃气有限公司关于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成本备案报告》,在该"成本备案报告"中分项列明:勘察费120元/户、监理费100元/户、检测试压费168元/户等收费项目,2025年4月16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当事人按照该"成本备案报告"共对其辖区新增的22户用气居民收取燃气安装费用。当事人收取的勘察费是指按照工作要求工作人员现场勘察的费用,监理费是指燃气安装过程中开展施工质量监督等的费用,当事人向用户收取勘察费、监理费用无法提供其开展勘察、监理相关资质或委托第三方签订的勘察、监理合同、工作日志等相关资料,该费用不应该纳入燃气安装工程成本;检测试压费用是指为确保安全,检验管道是否合格而进行的安全检测费用,依据发改价格〔2019〕1131号、国办函〔2020〕129号,通气前的检测费、试压费属于燃气工程安装及供气服务固有环节,不得单独列项或以检验费、试验费等名目向用户收取。当事人在安装总价明细中单列勘察费、监理费、检测试压费计价收费,属于收取费用未提供对应服务、重复列项收取工程固有项目费用。当事人前述收费项目合计违规收取(120+100+168)×22=8536元。
截止2026年6月15日,当事人已将违规收取的8536元全部退还给用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委托与被委托的事实;
2.威远县界牌燃气有限公司关于夏立本同志的任命文件1份,证明夏立本为公司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
3.威远县界牌燃气有限公司关于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成本备案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燃气安装收费项目中罗列有勘察费、施工监理费等费用的事实;
4.现场笔录1份、对被委托人夏立本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收取了用户勘察费、施工监理费等费用金额、数量等的事实;
5.燃气供气合同22份、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22份,证明2025年4月16日至案发当事人向22名用户收取了安装费用的事实;
6.《威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请认定燃气安装收费项目合规性的复函》1份、《威远县发展改革局关于商请认定威远县界牌燃气有限公司燃气安装收费项目合规性的回复》1份,证明勘察费、施工监理费、检测试压费为不合理收费项目;
7.《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川内威市监限提〔2026〕21005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的事实;
8.《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川内威市监责退告〔2026〕21005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依法告知当事人对退款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事实;
9.界牌燃气用户返款明细1份,证明当事人已退款的事实。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6年6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川内威市监罚告〔2026〕21005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6年6月29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收取费用未提供对应服务、重复列项收取工程固有项目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规定:“燃气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成本统一考虑,不再另行收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城镇及农村燃气工程安装费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合规收取,不得有变化名目收取费用、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违规收费事实清楚,积极配合调查、按期退款整改,但不具备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也无从重情节,按照法定处罚幅度中间区间予以一般处罚,做到过罚相当、罚责匹配。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将多收费用全部退还用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0元;
2.罚款25608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2560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电子缴款书将罚款缴到威远县财政局专户(可选择手机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柜台转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9日
连续十年创作不易,感谢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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