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吴先生(化名)在健身房锻炼时,一女子突然举着手机走到他面前,当众警告他“不要再去偷拍她”,说完转身离开。
吴先生觉得莫名其妙,随即主动报警。他表示,警方根据健身记录、行程信息等核查后发现,女方所指的部分偷拍日期与他的行程并不相符。最后以对方在电话里的一句口头道歉收场。
吴先生表示女子指责其多次“偷拍”时周围有十几个人,吴先生当场想把手机递给对方查看,“她直接不看,转身就走。”之后,吴先生先找店长调取监控,健身房配合固定了录像证据,但表示无法处理纠纷本身,他随即报警。
吴先生说,他向警方提供手机内容供核查,未发现相关偷拍视频或照片;女方在通话中提出的一个偷拍日期是4月份的某天,“我那天根本连馆都没进。”
在警方牵头下,他提出道歉、删除录像、消除影响三点诉求,最终对方只在电话里做了口头道歉并称当天没按到录制键,并未实际拍摄,但通话中仍坚持此前吴先生偷拍的说法。记者注意到,这名女子使用的健身卡并非本人所有,警方最终通过现场信息核实了涉事女子的身份。
眼下吴先生并不打算立即起诉,“进一步维权反而是把事情扩大化。”吴先生说,自己当天就把事情处理完了,影响还算小,“但对方这种连证据都没有的凭空指控,最后却没有对应的惩罚手段,这太不合理了。”
这样一起没有上网发酵、只发生在健身房内的当众指控,算不算侵权?漫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郑刚告诉记者,“没造成实际影响”并不是不侵权的挡箭牌。名誉权保护的核心是社会评价,而社会评价降低并不以大规模传播或实际损失为前提。“在健身房这样人来人往的场合当众指人偷拍,即便没上网,也足以让在场的人对当事人的品行产生怀疑,可能构成侵权。”郑刚说,影响范围小,更多影响的是赔偿数额,而不改变侵权的定性。
郑刚称,女子在有数十人在场的场合公然指控,可能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行政处罚的请求。但能否认定情节较重进而处罚,仍取决于公安机关裁量。
来源 | 都市快报、扬子晚报
编辑 | 冯进容
审读 | 张 蕾
二审 | 潘韵琪
三审 |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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