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59号
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熠趣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吉虞梵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或公司)于2024年11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2号),行政处罚认定其子公司上海盛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趣科技)虚增2020年的营业收入及利润。
世纪华通于2025年4月28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盛趣科技2020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从29.86亿元调整为26.19亿元,盛趣科技系世纪华通2019年重大资产重组时收购的标的资产。根据世纪华通披露的2019年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交易报告书、补偿协议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世纪华通2019年重大资产重组时收购的标的资产未完成2020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曜瞿如)、上海熠趣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熠趣盛)、上海吉虞梵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虞梵)分别需补偿7,768.00万股、2,447.39万股、2,447.39万股公司股份。
根据补偿协议,曜瞿如、熠趣盛、吉虞梵除直接承担补偿义务外,还承担“互相连带责任”。同时,世纪华通原控股股东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控股)出具承诺函对曜瞿如的补偿义务追加担保,世纪华通时任CEO王佶对吉虞梵的补偿义务追加担保。
吉虞梵在2025年8月足额完成了股份补偿,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截至目前,曜瞿如、熠趣盛未履行补偿义务及对其他补偿义务人的担保义务,吉虞梵未履行对其他补偿义务人的担保义务,华通控股未履行对曜瞿如的担保义务。
曜瞿如、熠趣盛、吉虞梵、华通控股的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4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所述情形,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4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曜瞿如、熠趣盛、吉虞梵、华通控股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承诺,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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