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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科技手段猎捕野生动物!新版《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今年1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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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在猎捕禁令、放生禁区、信用惩戒等方面划出多条“红线”,尤其是将“科技猎捕”正式纳入监管视野。


会议现场。

违法违规猎捕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新增的专条明确,禁止使用枪支、弹弓、弓弩、电鱼器等工具以及电击、激光或者电子诱捕装置进行猎捕,禁止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船艇、水上漂浮物等搭载热成像仪、夜视仪等设备空投、抛投物品进行猎捕。

使用上述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将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将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合法猎捕活动中误捕、误伤保护动物怎么办?

该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误捕本规定所保护的野生动物,须立即无条件放回原栖息地;误伤的须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导致死亡的须交由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上述义务,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换句话说,这一条款将“误捕误伤后的处置义务”从道德层面上升为法律义务,填补了现行空白。

信用惩戒是本次修订的另一把“利剑”。新增条款明确,违反本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将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这意味着猎捕、交易、放生等违法行为的后果,将从“罚完即了”延伸至长期信用影响。

在保护对象上,该规定针对黑叶猴、林麝、中华秋沙鸭、长江鲟、胭脂鱼、圆口铜鱼等本市特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要求采取栖息地保护修复、迁徙通道保护、监测巡护、人工繁育、野化放归等措施,对其遗传资源实施重点保护。其中黑叶猴是中国特有、重庆有分布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长江鲟、胭脂鱼、圆口铜鱼则是长江上游珍稀鱼类代表,体现了立法的地方针对性。

根据该规定,购买无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随意放生或者丢弃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由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组织公众与具有危险性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零距离接触,或者诱导、放任公众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状态下近距离接触具有危险性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由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上游新闻记者 郭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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