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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黄某因遛狗纠纷刺死邻居,法院依法维持对黄某故意杀人罪的判决。图/现代快报
正当防卫本是法律赋予公民保护自己的权利,却有人试图把它变成实施犯罪后的免责理由。
据现代快报报道,内蒙古男子黄某因遛狗问题与邻居胡某产生矛盾,随后多次搜索、收藏正当防卫相关法律案例,之后故意挑衅胡某。在胡某情急之下持木板打向黄某后,黄某掏出刀刺中胡某致死。黄某辩称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不得不说,黄某打了一手“好算盘”。杀人犯罪当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规定,如果遭遇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不法侵害,造成对方损害的,可以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倘若黄某的行为符合这一条件,确实可能获得法律上的免责。
问题是,在这起案件中,从冲突起因、行为目的到防卫限度,都很难达到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
比如说起因条件,正当防卫要求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在本案中,胡某的确实施了打人的行为,但必须看到,如果不是黄某事先故意言语挑衅,可能就不会有后续的争执和打斗。即使胡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但这并不能成为黄某蓄意伤害甚至杀人的正当理由。
又比如说,从行为目的看,法律所允许的正当防卫,目的应当是制止不法侵害。回看本案,黄某却另有“图谋”。他提前搜索正当防卫案例,并在冲突前做出相关准备,其行为更像是打着挑事报复的主意,存心杀害对方,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背道而驰。
再看防卫限度。正当防卫虽然允许公民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使用暴力。对方从地上捡起一块木板打人,黄某却掏出折叠刀,捅刺他人颈部要害,最终导致对方死亡。这样的过度反应,并不合乎常理,显然超出了制止侵害的合理范围。
为了避免正当防卫被滥用,相关司法解释早已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审视黄某的所谓反击行为,正属于司法解释所列举的应当明确排除的情形。
坦率而言,这起刑事案件并不像一般意义上的故意杀人案件。在黄某的精心设计下,这很像是一场邻里纠纷所导致的互殴行为,黄某是“被迫还手”。但是,“案发前黄某多次通过手机检索、收藏正当防卫相关案例及法律问答”,以及其身藏折叠刀等准备行为,都可以印证,黄某早有杀人的故意。冲突发生后,黄某持刀捅刺对方颈部,更说明了其较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正因如此,法院认定黄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判处其无期徒刑,具有充分依据。
法律从不是罪行的“避风港”。正当防卫制度的设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公众面对不法侵害时的自卫权。正当防卫制度有着严谨的限制条件,绝不会坐视有人借法律之名规避惩罚。
对于黄某而言,他错误理解正当防卫规则,把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当成了实施犯罪的工具。黄某最终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既是对他个人犯罪行为的惩罚,也提醒公众,法律保护正当权利,但不会成为违法犯罪的庇护所。
撰稿 / 柳宇霆(法律工作者)
编辑 / 柯锐
校对 /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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