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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名买车被查封的案件中,难点在于打破“登记对抗”规则来认定实际车主所有权。张靖爽律师对借名买车事实、实际出资和占有情况举证,并精准适用物权规则。最终,法院确认奔驰车归原告所有,停止执行。此案为类似借名登记涉产权纠纷案件中认定实际权属提供参考。
"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里,当车辆登记人和实际出资人不一致,且车辆因登记人债务被执行查封时,实际出资人想确认所有权并排除执行往往十分困难。宿迁的AX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其出资购买并长期使用的奔驰轿车,因登记在宿迁B公司名下,被B公司的债权人申请执行查封。AX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委托张靖爽律师提起诉讼。
原来,20XX 年 X 月,AX 与 B 公司股东 C 某及 B 公司三方签订《购车还款借名协议》,约定 AX 出资买奔驰车,首付款 AX 付,车贷 C 某偿还以抵其欠 AX 的 28 万余元债务;车辆实际归 AX,借名登记在 B 公司名下用于抵扣税款。之后,AX 支付了首付款 154800 元,车辆交付后一直由 AX 及其朋友使用、处理违章,车贷也由 C 某按期偿还并结清。可 B 公司后来因拖欠被告宿迁 XX 公司债务被强制执行,该车辆被查封。在这类案件中,车辆的登记信息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一般情况下,法院往往会依据登记来认定车辆所有权,这使得实际出资人想要证明自己才是真正的车主并排除执行变得异常艰难,可以说能否突破“登记对抗”规则成了此案胜负的关键。
张靖爽律师接受委托后,做了一系列严谨细致的工作。首先固定借名买车事实,提交《购车还款借名协议》,证明三方本意是车辆归 AX,借名登记而已。接着,全力举证实际出资与占有情况,提供首付款转账记录、车贷还款记录、车辆使用及违章处理记录等,证实 AX 是真实权利人。同时,精准适用物权规则,向法院主张机动车物权以交付、占有为生效要件,登记仅为对抗要件,不能仅凭登记认定所有权。最后,论证排除执行依据,说明原告对车辆享有真实、合法、在先的实体权利,足以对抗申请执行人的普通金钱债权。
被告方坚持以车辆登记信息为依据,认为车辆就是 B 公司所有,应该被执行用于偿还债务。对此,张靖爽律师再次强调借名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实际出资、占有的事实,指出不能被表面的登记信息所迷惑,要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认定车辆所有权归属。
最终,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张靖爽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确认苏 XXX 奔驰牌轿车归原告 AX 所有;停止对上述车辆的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 XX 元由被告宿迁 XX 公司负担。
在众多涉及借名登记的产权纠纷案件中,登记信息和实际权属不一致的情况时常出现。此类案件的难点就在于如何冲破外在登记信息的束缚,找到能够证明实际产权归属的有力证据,并准确运用法律规则来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张靖爽律师在这个案件中的成功经验,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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