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1.5万元的机票,提前3天退票,到手只有432元。扣掉的1.47万元,比“打水漂”还快。
这不是段子,是北京林先生的真实遭遇。事件经央视财经等媒体报道后,7月28日上午,林先生陆续收到两笔退款——一笔12000余元、一笔2000余元,合计14700余元,加上此前已退的432元,15217元票款全额到账。
钱虽然回来了,但这件事留下的问号,比感叹号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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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的退票费,怎么算出来的?
7月3日,林先生在携程APP花费15217元订购了一张北京飞往纽约的国际机票,计划去观看世界杯足球赛。7月13日因行程变动申请退票——此时距离起飞还有3天。
办理退票时,页面提示退款432元。林先生以为这只是扣除的手续费,没仔细核对就确认了。结果第二天一查:仅退还374元税费+58元附加服务费,14700余元机票价款一分不退。
扣费比例超97%。
事后他仔细查看订单页面才发现——他所购买的这张机票展示在APP页面显眼的顶部位置,仅用小字体标注“仅部分税费可退”;而同页面下方另有支持退改的同航线机票,票价仅比他这张贵400元。
差了400块钱,差了将近1.5万的退票权益。而平台自始至终没有作出任何风险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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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推航司,航司推平台
林先生找到携程客服,对方回应:退票规则为国航规定,仅可退税费374元与附加服务包58元,“我们也去和航司核实,对方明确告知不能退。对于已完成的退票订单,无法恢复。”
他又找到国航客服,对方说:客票为第三方出票,具体费用需联系原出票地确认,“在哪购买的联系哪里咨询”。
平台推给航司,航司推回平台——双方互相推诿,消费者夹在中间。
律师:小字标注,未尽提示义务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携程以小字标注退票规则未尽显著提示义务,不符合《民法典》规定;同时,提前3天退票扣费超九成远超航空公司实际损失,该格式条款涉嫌无效。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斐然表示,法律对退改类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有明确强制标准。《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未履行提示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票价全额不退、仅退部分税费”属于严重限制消费者核心权益的条款。携程仅以页面角落小字标注,未采取加粗高亮、弹窗强制确认、单独勾选同意等显著方式提示,不符合法定标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进一步指出,退票费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违约金,必须与航司实际损失相当。“航司没有以合理方式告知退票比例,甚至故意隐蔽,明显超出实际损失,非常不公平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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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胜利,希望能带给千万消费者”
7月28日,退款全部到账后,林先生说了这样一段话:
“退与不退,对于我来讲已经不那么重要了。我希望我一个人的胜利能带给千千万万消费者更多胜利。这是我接受央视财经采访的初衷。”
他希望消协参照机票超售约谈会,也能介入高额退票费的调查。
他提到的“机票超售约谈会”,指的是7月24日,京津冀三地消协联合约谈10家航空公司和5家售票平台,要求限期整改机票超售问题。因超售无法登机的旅客,可自主选择全额退票或免费改签,不得收取手续费及差价。
林先生的逻辑很朴素:超售有人管,退票费为什么没人管?
一张机票,承载的是普通人说走就走的期待,不该成为一笔算不清的糊涂账。
林先生的钱要回来了,但下一个“林先生”呢?
那行藏在角落的小字、那97%的扣费比例、那套“平台推航司、航司推平台”的话术——不会因为一个人的胜利就自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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