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梧桐树下V
文/梧桐小新
7月28日,江西证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处罚对象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2名注册会计师。江西证监局对大华所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年报审计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大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华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江西证监局另案查明,新元科技通过虚构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总额,新元科技披露的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华所为新元科技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提供了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洪仪、关德福。
二、大华所为新元科技出具2022年、2023年度审计报告未勤勉尽责
(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充分评估业务重大错报风险
审计底稿显示,2021年起,新元科技与单一客户江西世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星科技)开展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2022年,该业务新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较2021年全部更换;同时,新元科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存在明显经营业绩压力。大华所未充分关注上述异常情形,未充分评估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重大错报风险。
(二)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的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大华所开展内部控制测试时:
1.未有效识别并记录分布式存储装备部分业务与主营业务的采购与付款采用不同的业务流程和控制活动,且部分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采用代理采购方式,而主营业务的业务流程中没有代理采购相关控制活动。
2.未对2022年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的销售与收款循环进行穿行测试。
3.采购与付款内部测试执行不到位。未识别出2023年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部分采购合同的收货人与付款审批发起人均为同一财务人员的情形,且未完整执行控制测试计划获取与合同审批流程相关的审计证据。
(三)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大华所开展实质性程序时:
1.营业收入认定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2022年、2023年未关注货物明细签收单的制单人与发货经办人均为同一财务人员的异常情形。
2.未对2022年新元科技与长沙天鑫嘉业供应链有限公司代理采购协议中指定供应商的约定,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核查相关异常。
3.细节测试中未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并审慎评价。如未关注业务无安装调试、运输相关费用的异常,未识别两家供应商发函地址一致,未审慎评价部分供应商与客户世星科技的关联关系,未审慎评价世星科技从某关联方采购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及重大错报风险,并未就上述异常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江西证监局决定:
1、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886,792.4元,并处以2,886,792.4元罚款。
2、对李洪仪、关德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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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华所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年报审计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大华所的要求,我局于2026年6月12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李洪仪、关德福未申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大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华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新元科技通过虚构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总额,新元科技披露的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华所为新元科技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提供了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洪仪、关德福。
二、大华所为新元科技出具2022年、2023年度审计报告未勤勉尽责
(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充分评估业务重大错报风险
审计底稿显示,2021年起,新元科技与单一客户江西世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星科技)开展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2022年,该业务新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较2021年全部更换;同时,新元科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存在明显经营业绩压力。大华所未充分关注上述异常情形,未充分评估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重大错报风险。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财会〔2019〕5号)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财会〔2019〕5号)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的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大华所开展内部控制测试时:
1.未有效识别并记录分布式存储装备部分业务与主营业务的采购与付款采用不同的业务流程和控制活动,且部分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采用代理采购方式,而主营业务的业务流程中没有代理采购相关控制活动。
2.未对2022年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的销售与收款循环进行穿行测试。
3.采购与付款内部测试执行不到位。未识别出2023年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部分采购合同的收货人与付款审批发起人均为同一财务人员的情形,且未完整执行控制测试计划获取与合同审批流程相关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财会〔2019〕5号)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财会〔2022〕36号)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财会〔2019〕5号、财会〔2022〕36号)第十条第二款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财会〔2022〕36号)第十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大华所开展实质性程序时:
1.营业收入认定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2022年、2023年未关注货物明细签收单的制单人与发货经办人均为同一财务人员的异常情形。
2.未对2022年新元科技与长沙天鑫嘉业供应链有限公司代理采购协议中指定供应商的约定,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核查相关异常。
3.细节测试中未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并审慎评价。如未关注业务无安装调试、运输相关费用的异常,未识别两家供应商发函地址一致,未审慎评价部分供应商与客户世星科技的关联关系,未审慎评价世星科技从某关联方采购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及重大错报风险,并未就上述异常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财会〔2022〕3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财会〔2019〕5号、财会〔2022〕36号)第十三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财会〔2022〕36号)第十条的规定。
大华所为新元科技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业务收入合计1,886,792.4元(不含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工作底稿、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和发票等证据足以证明。
大华所在新元科技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相关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李洪仪、关德福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大华所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一是大华所已执行审计准则规定程序,在当时执行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基础上,发表审计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二是已按会计师准则实施了审计工作,保持了必要的职业怀疑,对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实施相关程序,对相关异常情况予以关注,并追加审计程序获取相应审计证据,已勤勉尽责。三是基于无主观过错、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低等原因,对其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四是根据2023年审计费用未实际收取且无收回可能的情况重新认定业务收入。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大华所2022年、2023年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新元科技作出不真实评价,依法认定存在虚假记载。第二,大华所提出已对相关异常情况予以关注并采取进一步措施,在审计底稿中无相关记录,且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第三,我局量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大华所主张不予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第四,关于违法业务收入的相关意见,根据现有证据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积极配合、认错认罚等相关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886,792.4元,并处以2,886,792.4元罚款。
二、对李洪仪、关德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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