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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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合同中,锁定交易稳定性、杜绝随意解约,双方有时候会“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未经协商一致不得解除”等约定。
那么,合同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是否有效?
我们来看几则最高院案例:
案例一《李杰新、山西中通大盈速递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再审案》
裁判摘要:双方不得解除合同的约定是对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双方如何协议解除合同以及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所应承担责任的约定,该项约定并不能对抗或排除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案例二《新疆鹏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普瑞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克拉玛依市广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合同虽约定在代理期限内,三方均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但合同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法定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不因合同双方作出的排斥性约定而归于消灭。
案例三《成都和信致远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南部县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合同中预先对合同任意解除权进行了限制,即均不得中途单方面解除合同。该约定内容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因《代理合同》为有效合同,其中限制任意解除权的条款亦应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裁判观点简析】
合同解除权分为任意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两类解除权,效力截然不同。
第一,限制、排除任意解除权的约定,合法有效。
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合同主体的无理由解约权利,常见于委托合同、承揽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等。该权利属于赋权性规范,而非强制性禁止规范。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提前约定放弃、限制任意解除权,杜绝无故单方解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司法普遍认定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恪守。
第二,排除、限制法定解除权的约定,一律无效。法定解除权是法律为救济守约方、矫正违约行为设立的法定权利,属于强制性兜底保障。当出现不可抗力、一方根本违约、迟延履行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法定情形时,守约方依法享有法定解约权。合同约定排除该权利,等于剥夺当事人法定救济途径、纵容恶意违约,违背公平原则与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无效。
结合司法实践,不同合同类型的“不得单方解除”条款,效力不同:
在委托、代理、服务类合同中,该条款大概率有效。此类合同以信赖关系为基础,法律赋予双方任意解除权,但商事交易中为保障交易稳定性,双方自愿约定不得无故单方解约,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
在买卖、建设工程、借款等有偿商事合同中,该条款仅约束无故解约,不能对抗法定解约事由。若合同仅约定“不得无故单方解除”,属于有效约定;但若约定“无论任何情形,双方均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彻底排除法定解除权,该兜底约定无效。即便有该条款,一方存在逾期付款、停工违约、拒不履行主要义务等根本违约行为,守约方依然可依法单方解除合同。
周军律师提醒,合同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限制无故任意单方解约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排除法定解除权、剥夺守约方救济权利的无效。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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