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未成年人卡丁车训练赛中,少年万某为赶发车进度摘掉护肋上场,追尾后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其中组织者以自己非营利为由拒绝赔偿损失,能得到法律支持吗?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身体权纠纷案,明确高风险文体活动中,即便活动属非营利性质,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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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万某是一名有着近百次卡丁车驾驶经验的未成年车手。2024年,经某车队领队张某邀请,万某报名参加在某体育公司经营的卡丁车场举办的未成年人4T训练赛,其父按领队张某要求支付了460元参赛费,由张某代为支付给某体育公司。
训练赛当日,万某未购买保险径直进入发车区。到场后因现有车辆尺寸与其体型适配性差,佩戴护肋无法正常入座。在张某等人催促发车的情况下,万某摘掉护肋进行比赛。训练赛途中,同场参赛的王某驾驶的卡丁车过弯打滑横停车道,万某避让不及追尾前车,连人带车发生侧翻。经送医诊断,万某身体多处受伤,住院6天,经鉴定不构成伤残。
事故发生后,各方就责任承担争执不下,万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体育公司及王某及其监护人连带赔偿各项损失近50万元。
张某辩称,自己只是组织者代收费用,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不应承担责任。某体育公司辩称,本次事故的原因并非由于比赛车辆或者场地出现问题,原告在比赛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一、各方是否应就万某的受伤承担责任
1.王某及其法定监护人不承担责任。卡丁车属高风险竞技运动,因车速过快发生过弯打滑属常见技术状况,王某横停后举手示意符合操作规范,无证据证明其对损害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结合《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故王某及监护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某体育公司应就万某损失承担责任。某体育公司作为营利性卡丁车场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不因消费者是散客还是团体而减轻。在明知卡丁车赛属于高风险竞技活动,但其未提醒消费者购买保险、发车前未对驾驶人员装备进行安全检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就案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领队张某应就万某损失承担责任。张某虽主张某车队系业余爱好者自发组建的非营利组织,但其实际负责活动邀约、人员调度、费用代收、对接场地,属于“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在万某发车前,其未妥善安排安全检查、催促未佩戴护肋的万某上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各方责任比例如何认定
万某及其监护人多次参与卡丁车活动,对运动危险性应有充分认知,却在万某未佩戴护肋时未予制止,反而手持护肋离开发车区,存在监护失职,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某体育公司与张某的责任。
综合考量当事人过错程度、致害原因等因素,某体育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对万某的损伤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某组织非营利性质群众活动,其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限于合理范围内,对万某损伤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万某及其监护人对万某损伤自行承担30%的责任。
综上,通州法院核定万某合理损失共计3.15万元,判决某体育公司赔偿15764元、张某赔偿6306元,驳回万某其他诉讼请求。万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京小槌释法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对“非营利性”群众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并未将组织者限定为“营利性”主体,法院在判定某民事主体是否构成“群众活动组织者”时,通常采取“实际控制力”标准,即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组织者对活动的实际控制力。
本案中,张某虽主张车队系业余自发组建,但实际上其实施了邀约、调度、代收费用以及对接场地等核心组织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更为关键的是,张某作为车队组织者,对于场地选择、组织参赛人员、训练前安全检查等工作负有相应职责,尤其是其多次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比赛,更应当对安全问题加以重视,然而张某在发车环节不仅未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反而催促未佩戴护肋的未成年人上场,这种“催促发车”“简化防护”的行为直接违反了最低限度的安全注意义务,显然未尽到与其组织地位相匹配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非营利”绝非“免责金牌”,组织者身份一旦确立,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即随之产生。
京小槌提示
“非营利”绝非“免责金牌”,未成年人参与高风险文体活动需各方共同守牢安全底线:
对活动组织者而言,无论活动是否营利、是否收取服务费,只要组织实施群众性文体活动,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面向未成年人的活动,需提前排查场地、装备安全隐患,合理安排流程,杜绝“催促发车”“简化防护”等侥幸行为,否则将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对经营者而言,营利性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得因消费者组织形式(散客/团体)而区别对待。针对卡丁车等高风险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安全告知、护具检查、保险提示、应急处置等全流程管理,不得将团体消费者的安全管理责任“甩锅”给活动组织者。
对于未成年监护人而言,在未成年人参与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前,应充分知悉运动风险,选择合规经营、保障完善的场地与活动组织方;参赛过程中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全程关注孩子的防护装备佩戴情况,切勿因赛程紧张、追求成绩而默许孩子摘除护具、违规操作,不能将安全保障责任全部转嫁至经营者与组织者。
高风险运动的魅力,永远建立在安全的底线之上。一场意外,四方责任划清,也给所有经营者、组织者和家长敲响了警钟:法律不苛责正常竞技风险,但绝不放过安全失职。守住每一道防护关卡,才是对参与者最好的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稿:北京通州法院
编辑:纪欣蕊 肖飞
审核: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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