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卢霞
![]()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5日,张某入职某贸易公司,担任销售岗位。入职后,公司未主动与张某就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充分协商,亦未及时安排签订事宜。张某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因工资支付、试用期时长等问题与公司产生分歧,遂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及后续诉讼,主张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诉讼中,某贸易公司为反驳张某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23年12月16日”的《劳动合同书》,称双方已于入职次日即完成书面合同的签订。张某对该合同的整体真实性提出异议,尤其对其中试用期、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核心条款的约定不予认可,认为系公司事后单方添加或篡改。
经张某申请,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合同书进行技术鉴定。鉴定意见显示:(1)合同第3页、第10页存在明显的变造痕迹,具体表现为文字添加、涂改或重新打印;(2)合同第10页与首页、第1—7页并非出自同一打印设备,墨粉成分、字体字迹及排版特征存在显著差异,足以认定该合同系分段、非一次性制作完成。
二、裁判结果
作出生效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司法鉴定确认合同书中张某的签名确为其本人所签,能够证明双方曾有过签订书面合同的表面行为,但该签名仅能反映签署形式,不能当然证明双方就全部合同条款达成了合意。鉴定结论揭示了合同存在变造事实,且合同第1—7页与第8—10页并非同时期统一形成,而涉及试用期、工作时间、月工资标准等核心权利义务的条款正集中于第2、3页,这些页面均无张某的单独签字确认或手写批注,亦无证据表明张某在签署时已知晓并同意上述变更内容。
法院进一步指出,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功能在于真实、完整地固定双方合意,而非仅作为形式上的“签字文件”。在核心条款存疑且被变造的情况下,该合同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亦不能产生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义务的法律效果。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某贸易公司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三、典型意义
书面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须以真实合意为前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设立二倍工资罚则,旨在惩戒用人单位故意不签合同的行为,更在于督促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权利义务,防止因合同缺位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本案明确,仅有签名而核心条款被变造、且未经劳动者确认的合同,不能等同于“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负有如实、完整订立并妥善保管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双向合意的结果,而非用人单位的单方操作。公司作为合同提供方和管理方,应当确保合同文本的连续、清洁、无篡改,并留存协商记录或签订过程证据。本案中,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在合同签署后单方变造核心条款,意图规避法定责任,该行为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更直接构成对劳动者知情权和公平缔约权的侵害。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