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陈璐)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例表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出辞职属于违约行为,应依法予以规制。
案情显示,魏某在某医院工作期间,先后在某大学进修呼吸病学取得结业证、在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纤支镜专业进修学习。进修期间,某医院为魏某垫付培训费(含差旅费)。2016年5月,双方签订《某医院研究生学历教育学习合同书》,约定魏某就读期间,某医院依照国家和医院的有关政策、规定发给魏某工资和其他福利。魏某完成学历教育后须按时返院工作,服务期未满提出工作调动或者辞职,必须全额赔偿学费、工资,并5倍赔偿就读期间医院发放的绩效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2016年6月,魏某被某医学院录取为研究生,同年9月入学读研,入学后一直未回某医院工作。某医院向魏某支付工资、奖金,并缴纳五险一金。2017年9月,魏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提前解除人事聘用合同。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诉至法院。魏某诉请某医院赔偿延迟办理解聘手续导致的损失等。某医院诉请魏某赔偿发放奖金的5倍,返还工资、五险一金等。
审理法院认为,魏某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属违约行为。某医院给予魏某相关待遇,使其在没有生活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深造学习,目的是在其学习后继续为单位工作。魏某提前要求解除合同导致某医院愿望落空、造成损失,不利于单位的有序发展,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合同约定的赔偿5倍奖金数额过高,基于兼顾事业单位有序发展和人才合理流动的考量,审理法院酌情将奖金的赔偿倍数调整为3倍,魏某无偿取得的其他费用及五险一金应当全额返还。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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