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于7月27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显示,公司自然人股东吴启权与中衡一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所持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表决权无条件、不可撤销委托给中衡一元行使,本次委托仅涉及表决权,不转移股份收益权、转让权、质押权等财产性权利。
据协议内容,吴启权本次委托股份数量为1.06亿股,占长园科技总股本的8.02%,相关财产性权益均由本人继续持有。目前的公开资料显示,吴启权为长园科技第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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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期内,中衡一元可依法依规、自主行使对应股份全部表决相关权利,涵盖召集、出席股东大会,提交股东提案,提名董监高人选及参与各项股东大会事项表决等全部非财产性股东权利。
协议约定,授权股份因送红股、转增股本产生的新增股份表决权,自动纳入本次委托范围。同时吴启权需全程配合中衡一元、监管及上市公司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协助权利行使,无需逐次出具表决委托书。
本次委托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常规有效期至2028年7月28日。若双方书面解除协议、委托股份转出至吴启权名下以外情形出现,委托将提前终止。
权责方面,协议明确中衡一元依约行使受托表决权,无需向第三方承担相关责任及经济补偿,清晰界定双方权责边界。
受托方相关负责人表示,受托方的目的是通过资本运作和产业运作,推动长园科技更好发展,回报员工、社会和股东。
(动态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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