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来自云南镇雄县到昆明从事商业经营的郎浩君,和云南中城地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公司”)就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纠纷,我们案件发回了重审,但在昆明市两级法院都没有得到公道。
我们在昆明市中级法院遭受的冤案除了正在按照程序申请再审之外,我们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对涉案法官进行控告,请上级法院和纪检监察机关倾听我们的呼声,将我们从喊冤的水深火热之中拯救出来。
合同签字之后就多处违约的中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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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8日,我与中城公司、云南印象城一至三层业主代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案涉物业用于综合商用。
签约后,我发现中城公司刻意隐瞒关键事实:案涉物业长期欠付部队土地使用费,未取得《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且未通过消防验收,导致我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招商商户全部退租,合同目的完全落空。
为减少损失,我应中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洪齐请求,累计垫付土地使用费、消防改造费、电梯安装费等共计351多万元。
案涉租赁物为军产,《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用途为“综合商用”,根据《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消防法》及合同约定,该租赁物合法用于商业经营,必须同时取得《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二者缺一不可,这是无可争议的法定及合同前提。
但是,中城公司签约时隐瞒双证缺失的核心事实,履行过程中直至2022年6月才取得《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和《消防许可》,加之官渡区政府和军队文件要求的“停止军产有偿服务”,此前租赁物始终不具备合法商用条件。
案涉物业直至2022年6月24日才取得长期有效的《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完成消防备案,且双方明确约定19个月免租期,租金起算点依法应定为2024年2月1日。承办法官明知上述事实,却无视《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有效期、《房屋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等书面证据,强行将起算点定为2022年6月24日,人为制造我“欠租”的虚假事实,为中城公司不当获利铺路。
2022年6月23日,各方达成会议共识:中城公司确认前期物业无法合法使用,承诺“手续齐全前不收租金”,后续租金按共同招商收益分配。然而,中城公司事后违背承诺起诉索要高额租金,官渡区法院在重审一审中的承办法官的无视上述核心事实,作出严重偏袒中城公司的不公判决,其审理行为已超出合理裁判范畴,涉嫌违法犯罪。
重审中,承办法官明确表示对一二三层租金问题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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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此前经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审理,因未保障案涉一二三层业主权利,昆明市中级法院以程序严重违法、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为由发回重审,事实上认为是“一二三层业主代表为合法出租方,中城公司无权主张该部分租金”的核心前提,该裁定是一审重审的法定依据。
且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授权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一》均可相互印证:李明晨、郑维贤、刘从斌三位业主代表是案涉租赁物一、二、三层的合法出租方及租金收取主体,租金需支付至第三人账户。
我需在中城公司与业主代表协调好面积、租金后向业主代表支付该部分租金。在法庭上,我亦提交了与三位业主代表签订的《补充协议》及付款凭证,证明已与业主代表协商下调租金并足额结清所有款项,三位业主代表亦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更关键的是,在本案重审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当庭明确表示对一二三层租金问题不作处理,该当庭认定是法官对案件核心争议的明确表态,亦是对本人及业主代表权利的基本尊重。
但在此后的两审审判决中,都公然背弃昆明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法定裁定要求,推翻法官当庭作出的认定,强行将本归属于三位业主代表的一、二、三层纳入中城公司计租范围,判令我向中城公司支付一层租金1322002.93元、二层租金955529.79元、三层租金1026028.35元。
该判决不仅直接剥夺了三位业主代表对自身租赁物的出租权、租金收取权,严重侵害第三方的实体权利与独立诉权,更导致我就案涉一、二、三层租金面临重复支付的极端不公境遇,让我蒙受无妄的经济损失。该行为并非裁判失误,而是故意违背合同约定与事实真相的恶意裁判。
两级法院选择性采信证据掩盖中城公司严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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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3日,我、中城公司、一二三层业主代表三方共同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录音及《会议纪要》是本案定分止争的核心关键证据,该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确认,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对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会议中,三方共同确认了因中城公司违约导致租赁物“手续不齐”、我无法合法经营的事实,达成两项核心合意:一是租赁物合法化之前的历史租金,因中城公司违约不予收取;二是后续租金附生效条件,即租赁物手续齐全后,各方共同招商,从收回的款项中按比例分配,本人在未收到第三方租金前,暂不支付租金。
中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洪齐亦在会议中明确表示“没有收到钱之前不去找你(本人)”,该合意是各方对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合法重构,亦是本案租金认定的唯一合法依据。
但昆明市两级法院的承办法官对该核心证据采取彻底的“选择性失明”:一方面,完全无视三方达成的“共同招商分配租金”合意,强行抛开该合法约定,仍按原合同判令我支付固定租金,让中城公司在未履行共同招商义务的情况下,单方面获取租金利益;另一方面,既然是协定“共同招商分配租金”,那么在各方未完成共同招商,亦未最终确定分配比例之前,租金并未达到支付条件,更不成立需要向中城公司支付租金利息的说法,昆明市两级法院以此判决我需要承担租金利息,无事实、法律依据。
此外,昆明市两级法院还将我2023年3月为维护租赁关系、避免物业被融通地产(云南)有限公司收回,应董洪齐求助垫付的13万元融通公司租金(收据明确标注“垫付”性质),错误认定为“本人以实际支付行为放弃暂不支付租金的承诺”。该认定完全混淆了“第三人代为履行/无因管理”与“租金支付”的法律性质,无视董洪齐因拖欠融通公司租金面临违约风险、向本人紧急求助的客观背景,对基本法律事实作出根本性错误定性,其裁判逻辑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昆明市中级法院在终审判决中竟然这样认为,本案中,疫情对商业租赁的影响属可预见的市场风险范畴,且双方已通过,补充协议及会议纪要等协商机制对租金支付作出了灵活安排,体现了合同履行的适应性,并未导致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党和国家都认为长达三年多的这一场疫情是不可以预见的,昆明市中级法院的相关法官想当然的如此认为,这不是制造冤案还是什么?
本案是一起因出租方隐瞒重大瑕疵、根本违约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郎浩君作为守约方,为了盘活案涉物业、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投入了巨额资金和心血。而中城公司作为违约方,不仅不承担任何责任,反而试图通过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多处错误,严重损害了我郎浩君的合法权益。
这是一起切切实实的冤案,纠错这个冤案需要上级法院认真倾听我的呼声,认真审读全案的相关基本事实,不要违约方还得到司法保护,不要让守约者落到倾家荡产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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