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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武某定与海利丰公司签订“飞雄8”轮光船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支付方式及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船舶交付后,海利丰公司长期拖欠租金,并驾驶船舶从事违法运营,船舶被海警机关扣押。
武某定起诉至南京海事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船舶,并支付至实际还船日的租金、挂靠费和保险费。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武某定在庭审中撤回第一项“解除合同并返还船舶”的诉讼请求,改称合同应继续履行。
海利丰公司则主张:其收到起诉状副本时,原告的解除意思已经到达;且长期欠租、违法运营和船舶被扣押,均已触发约定解除条件,合同应当解除。审理期间,海警机关多次通知武某定办理登记保存、取回船舶,但武某定以合同尚未到期、法院尚未判决为由暂未办理。
本案案号为(2023)苏72民初2159号。相关裁判评析载刘燕、嵇钰涵:《原告撤回解除合同诉讼请求法律效果的审查认定》,《人民司法·案例》2024年第20期。
02
法院裁判
1. 裁判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认定,涉案船舶租赁合同自被告收到原起诉状副本之日解除。海利丰公司应支付解除前的租金、保险费和挂靠费,并参照租金标准赔偿解除后的相应损失;但武某定未及时办理登记保存、取回船舶而扩大的损失,不由海利丰公司承担。对于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2. 裁判理由
第一,原告撤回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对合同状态并未形成一致意见。被告不仅不同意继续履行,而且明确抗辩约定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南京海事法院认为,合同是否解除直接影响租金计算截止日、返还船舶义务及损失赔偿范围,故可主动审查合同状态。
第二,承租人长期欠付租金,并利用租赁船舶从事违法运营,致船舶被扣押,已满足约定解除条件;船舶不能正常经营,承租人的主要成员又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合同也不具备继续履行的现实基础。因此,原告后来要求继续履行,不能阻却法院确认合同解除。
第三,船舶租赁属于持续履行合同。合同解除后,出租人不能再以租金名义主张解除后的全部收益,但可以就承租人违约造成的停航、无法再出租等损失请求赔偿。不过,出租人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后,应合理采取取回船舶、减少损失的措施;其消极不作为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转由违约方负担。
3.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03
律师评议
1. 先定规则:第一次起诉状送达,不当然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诉讼解除须经法院确认,只有解除主张被法院确认,合同才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进一步规定: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该主张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但是,当事人一方撤诉后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该通知已经到达对方的除外。”
可见,第一次起诉状副本送达只是解除生效时间的可能起点,并非解除当然发生的原因;法院确认解除主张,才是前提。
2. 按现行裁判口径,本案法院的处理存在明显问题
姚成功律师认为,本案原告已经将诉请变更为继续履行,原解除主张即未获法院确认。被告如认为合同应当解除,应当以反诉提出;仅在答辩中主张“合同已经解除”,不足以使法院作出解除合同的形成性判决。
按现行最高法院口径,本案法院仍判令合同自第一次起诉状副本送达日解除,存在两层问题: 一是以原告已经撤回的解除请求作为裁判基础;二是将解除时间倒推至第一次送达日,使未获确认的解除主张产生实体法效果。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七批)》对此已有明确说明:
“如原告起诉解除合同后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也不能以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为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如果被告在该案中提出反诉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解除合同的,可以以反诉状副本送达之日确定解除时间。”
3. 正确路径:反诉解除,再处理租金与损失
本案中,被告长期欠租、违法运营并致船舶被扣押,可能构成解除事由;但这只能说明被告的解除反诉可能获得支持,抗辩不能替代反诉本身。
正确的审理顺序应是: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反诉;法院审查解除条件;反诉获支持的,以反诉状副本送达原告之日确定解除时间;随后分别处理解除前租金、解除后损失、船舶返还及减损义务。
4. 律师建议
姚成功律师建议,当事人处理合同履行争议时,应先确定救济目标,再据此安排诉讼请求和后续处置,避免在“解除”与“继续履行”之间反复摇摆。
第一,起诉前先选定救济路径。
原告应先判断目标是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合同。选择解除的,请求应围绕解除、返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展开;解除后的利益损失,应以损害赔偿主张,不能继续按合同计算租金或价款。选择继续履行的,则应主张继续履行、支付到期对价和违约责任。
第二,确需改变路径的,应及时完成诉请变更。
原告应尽早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同步调整事实理由和证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最迟时间是法庭辩论终结前;实务中,变更诉请也应原则上在该期限前完成。被告如要求解除合同,应在同一期限内提起反诉,不能仅以答辩方式援引原告曾经提出过解除请求。
第三,选择解除后应立即止损。
标的物能够取回、保全、转租或另行处置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不能一面主张解除,一面放任损失持续扩大。本案中,船东在收到海警机关通知后未及时办理登记保存、取回船舶,扩大部分损失即未获支持。
04
作者简介
姚成功,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拥有6年深港上市集团董事会秘书与8年法律从业经验,已办理民商诉讼、仲裁及刑事案件270余宗,涉案金额逾亿元,已为300余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主笔“供应链律师”,累计发布原创文章220余篇;曾任深圳市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协会理事、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协会法律顾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如需转载,请在公众号后台或下方留言获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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