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听说过植入体内钢板因无规格型号长达22年无法取出,而法院却判医院不担责的吗?2004年6月24日21时许,天津市宝坻区张复生因下颌骨有两处骨折,去宝坻区中医医院手术治疗,但该院在收取了两次手术费用,两套钢板钉子材料费用后,却仅给做了一处下颌骨折内固定手术,而对另一处左髁状突骨折未做内固定手术。导致左右面部严重不对称,并经常产生不明原因的剧烈头痛,经法医鉴定构成多项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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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植入体内手术钢板的材质不明无法照核磁共振检查,另由于钢板无规格型号,也无法取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复生对宝坻区中医医院提起诉讼,要求交出植入其体内钢板钉子的材质说明及规格和型号,退还未做手术的另一套钢板钉子的材料费和手术费以及残疾赔偿金。但法院不仅对其的合法诉求未予支持,而且还在诉求未予解决的情况下,屡次以重复诉讼为由对张复生的后续诉讼不予立案,以至长达22年也还仍徘徊在无休止的程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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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00年)第276号令第26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但在张复生多次起诉要求医院交出钢板合格证并退还多收费用及赔偿残疾金时,却没有一份判决给予过解决,且还在后续的诉讼中被已是重复诉讼为由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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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医院至今也未交出钢板合格证,并退还多收的费用及残疾赔偿金,明明因不合格钢板产生的剧烈头疼至今还存在,明明没有一份判决对此予以过解决,那么判医院胜诉的依据是什么?说张复生是重复诉讼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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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由于有过多次诉讼,所以本案的诉讼时效曾被多次中断,不再受20年的诉讼时效之约。由于至今还在持续头痛,所以证明了医院使用不合格产品的侵权后果也还在持续,但天津市宝坻区中医医院的违法行为却为何至今也未受追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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