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球最大室内雪场,深圳华发前海冰雪世界去年9月开业以来,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体验冰雪运动的热门打卡地。但是,滑雪是一项高风险运动,部分游客因此受伤,面临高昂的治疗费用和索赔难题。今年1月,香港游客冯女士在此滑雪被撞致骨折,伤者、肇事游客、雪场三方对赔偿各执一词。事件耗时半年仍未妥善解决,折射出冰雪运动的安全风险管理和矛盾纠纷化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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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港客滑雪被撞骨折索赔8万元,历时半年难解决
今年1月27日,香港游客冯女士前往前海冰雪世界学滑雪,其间被同样在此学滑雪的游客撞伤致骨折。据冯女士回忆,当日她在雪道边缘滑行时腿部抽筋,固定雪板无法移动,教练上前为其按摩期间,一名女游客从滑道高速冲下,滑雪板直接撞击其右腰横突部位,当场剧痛难忍。
事故发生后,雪场医务室工作人员建议其前往医院拍片检查。肇事女子称有急事无法陪同,委托其朋友送冯女士至深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急诊,CT结果确诊腰椎横突骨折。冯女士随即办理住院,共计住院13天,自费医疗花费64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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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女士在深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病历。供图:受访者
因伤情未痊愈,冯女士回到香港进行后续治疗。6月18日,冯女士的复查结果显示骨折完全愈合。她初步核算误工费、医疗费、康复费等合计8万元。但据冯女士称,肇事方不认可该金额,仅愿意支付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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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医院给冯女士开具的病假单。供图:受访者
“独自到深圳学滑雪,是希望学会后可以陪女儿到日本玩。哪知会遭遇意外,不仅耗时耗力,还难以获得赔偿。”冯女士称,目前所有治疗费用均由其独自承担,带薪病假全部用光,三个月无法正常上班(月薪21000多元),经济损失明显。
其间,冯女士多次联系肇事者、雪场工作人员协商赔偿事宜,但难以达成一致。冯女士出院后曾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民警仅协调雪场提供肇事者联系方式,未能促成双方协商解决。
在此事件中,冯女士认为雪场未提供滑雪专项意外险,未积极从中协调化解矛盾纠纷,未主动垫付医疗费用或协助走保险理赔,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往返深港两地就医、维权、协调一直没有结果,我能怎么办?”冯女士希望雪场能提供有效的维权指引,而不是口头承诺“会跟进”。
奥一新闻介入后,事件有了转机。7月5日,雪场工作人员主动联系冯女士,称雪场有给她报保险,让其保留好病历单、诊断书、用药清单、发票、住院记录等凭证,治疗结束后一次性赔付。目前,因冯女士仍在后期恢复治疗中,双方尚未确定最终赔付金额。
前海冰雪世界已全程中立调解,分歧属游客间民事纠纷
奥一新闻记者拨打华发前海冰雪世界公开电话,相关工作人员直言,雪票不包含保险,游客入场会有雪场赠送的意外险,但如何赔付要看具体情况来,如果出现事故也会有应急处置。
针对冯女士反映的维权不畅、保险告知缺失、消极处置等问题,奥一新闻记者发函前海冰雪世界,雪场市场营销部门相关负责人作出回应称,事发当天,雪场现场处置后,由肇事方陪同冯女士前往医院就医。雪场分配专属工作人员全程跟进,基本每隔7至10天就回访一次,持续跟进伤者伤情,同步告知伤者完整保险申报步骤、就医材料整理规范等全部流程。双方纠纷根源是赔偿金额存在分歧,伤者期望的赔偿金额和肇事游客无法达成一致。
关于保险争议,该负责人介绍,雪场门票内含赠送的基础保险,可以覆盖擦伤这类轻微伤情;但滑雪碰撞类事故,建议游客自行购买滑雪专项意外险。雪场工作人员在售票环节也会主动提示游客,告知门票仅含基础保障。
场地安全管理上,雪场表示场地配备安全员以及相关防护措施,每日完成雪道安全巡检,硬件安全管理到位;教练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开展救助,全程帮扶伤者,已尽到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雪场做的工作全部都是按照流程对接好的,不存在消极处置行为”。
该负责人表示,事故发生全程,雪场都在积极跟进,赔偿分歧属于两名游客之间的民事纠纷。雪场始终保持中立调解态度,后续将持续回访跟进,持续推动双方友好协商。
第三方观察跨境消费遇意外事故,索赔难点在哪?
滑雪是一项高风险运动,稍有不慎便极易发生碰撞。在这起跨境消费意外事故中,索赔难点凸显:
一是证据固定难。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往往未及时报警或留存现场监控,导致后续责任认定缺乏核心证据。二是跨境沟通成本高。港人北上消费,面临两地法律体系、理赔流程的差异,往返深港处理纠纷耗时耗力。三是赔偿标准分歧大。肇事者与伤者对于误工费、康复费等损失的核算往往差距悬殊,容易陷入拉锯战。四是第三方调解机制缺位,消费者往往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
化解此类纠纷,需要经营者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与协助维权义务,更需要消费者增强风险意识,提前配置专项保险,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明确责任。
律师意见滑雪场可推出专属保险,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
针对本案,南方民间智库社会矛盾第三方评议中心首席评议专家、律师臧建从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自甘风险三大维度结合《民法典》进行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臧建认为,基于案例情况来看,香港游客冯女士受伤基本能排除“自甘风险”情形。肇事者从滑道高速冲下撞击冯女士致其腰椎骨折,系典型的侵权行为。雪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对现场监控进行分析后进一步判断。
事故发生后,为了快速化解争议,三方可以首先自行协商或寻求政府部门、调解机构搭建平台协商调解。若协商无果,冯女士可将肇事方与滑雪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事故发生后长达半年协商无果,恰恰暴露了跨境消费纠纷中证据固定难、沟通成本高、调解机制缺位等现实困境。
臧建强调,滑雪场作为大型的经营者,不应仅以“中立调解”自居,而应切实履行协助固定证据、告知保险流程、配合维权的义务,必要时先行垫付,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臧建建议,滑雪场在几个方面有必要加强:
一是建立先行垫付机制。对于伤者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住院记录、费用清单,证明其确因在本雪场发生的事故受伤,且面临经济困难的,可以先行垫付必要的医疗费用,雪场垫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事后可向责任方(肇事游客)或其保险公司追偿。
二是在证据保全与责任认定上提速,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封存录像,制作事故现场笔录,尽可能双方签字确认,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三是建立第三方调解与法律援助机制。可聘请具有法律资质的调解员驻场,或与其他调解机构合作联动,力争快速化解争议。
四是从长远保障机制上,有效发挥保险的作用。滑雪场自身可投保“公众责任险”,或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雪场专属险”,建立保险绿色通道,设专职“理赔协调员”,协助伤者一站式理赔,覆盖雪场可能因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位而承担的赔偿责任。设立困难救助基金、专项救助基金,对经济困难且责任认定清晰的伤者提供人道主义补助。
臧建认为,滑雪场的核心义务是安全保障和协助维权,肇事游客是侵权责任的直接承担者。从法律角度来看,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有边界、有机制,不能简单理解为“雪场兜底买单”,并非对游客间碰撞的无限赔偿责任。
他山之石法院怎么判滑雪伤人案?
滑雪伤人事故中,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案件提供了参考。
在一起未成年人滑雪伤人案中,12岁的小敏滑雪时撞伤前方滑行的26岁受害人严某,导致其左小腿胫腓骨骨折。事后严某将小敏和滑雪场诉至法院,索赔8.2万余元。滑雪场辩称其持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雪场内有广播、警示标识及巡逻人员提示安全,事故系两人碰撞所致,与雪场无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敏从后方碰撞致严某受伤,无证据证明严某在雪道内横穿,故小敏应负全部责任;滑雪场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因小敏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敏监护人赔偿严某8万余元。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滑雪者刘某在一对一教学期间摔倒骨折,以滑雪场未配备专业救援人员、救助不及时为由索赔20余万元。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滑雪场对刘某进行了一定救援,但未妥善留存事发时的现场监控视频,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救助及时。最终法院酌定滑雪场对刘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4.5万余元。
由此可见,滑雪伤人事故的责任划分,核心在于厘清“肇事者过错”与“雪场安全保障义务”。若雪场未尽到安全提示、人员培训、应急救援及证据保全等义务,同样难辞其咎。
滑雪是一项充满魅力的运动,但也伴随着不可忽视的风险。无论是雪场经营者还是广大雪友,都需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专项意外险、遵守雪道规则、遇事及时取证,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对于经营者而言,完善安保措施、畅通理赔通道、积极协助调解,方能真正留住消费者的心。
采写:奥一新闻记者 蒋清君 余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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