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跟几个同行聊起保健品非法添加的案子,大家都有个感觉:这类案子好像没什么好辩的——检测报告一出,检出西地那非或者西布曲明,直接就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套,事实清楚,法律明确。
但真的是这样吗?
“保健品"这三个字,在法律上根本就不是一个清晰的概念。它可能是正规获批的保健食品(蓝帽子),可能是商家自己印上去的"保健食品”,也可能是连标签都没有的三无产品。外包装上写什么,不必然等于法律上是什么。
定性错了,整个辩护方向就偏了。今天把这个问题彻底拆开说清楚。
先给结论:大多数案子定食品犯罪
西地那非、西布曲明属于药品原料,不允许添加在普通食品、保健食品之中。只要在食品类产品内人为掺入该类物质对外销售,就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这是行为犯,不要求造成实际健康损害,有掺入+销售行为原则上即可入罪。
三层依据:
第一层,产品定位。
市面上这类产品(减肥食品、男性滋补饮品、压片糖果、"壮阳保健品"等),绝大多数外包装标注的是普通食品或保健食品,商家自己也按食品/保健品在卖。《食品安全法》将保健食品作为特殊食品管理,司法实践中优先按食品类罪名评价。
第二层,物质性质。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西布曲明确实在该名单中,因此司法认定中一般不需要再单独做毒性鉴定。
这里多说一句,逻辑链条别搞混:名单本身是行政机关公布的,是司法解释赋予了它刑事认定的效力——不是名单直接等于司法解释,而是司法解释引用了名单。
第三层,案例指引。
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中,这类案件基本都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性,为各地法院提供了参照。
所以,"有正规食品/保健品资质的产品 + 非法添加西药成分 = 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个公式,在大多数案件里是成立的。
但"大多数"不等于"全部"。真正的辩护机会,全在边界上。
边界一:宣传治疗功效,能改定性吗?
不能直接改——但有前提。
如果产品本身有食品/保健食品资质,即便商家宣称"根治糖尿病"“速效壮阳”,司法实践大多仍然按照食品犯罪处理。
原因很简单:宣传夸大是行政违法问题,不等于产品本身就是药品。不能因为商家吹得大,就把食品吹成了药品。
但这里有个容易被忽略的限定:上述结论只适用于"有食品/保健品资质"的产品。
如果产品本身就是三无产品,没有任何食品或药品资质,它的法律属性不是预先确定的——这时候宣传什么、怎么卖,反而会成为定性的重要依据。三无产品+宣传治疗功效+以药品名义销售,是有可能往假药罪靠的。
辩护的反向运用:如果控方拿"宣传治疗功效"来论证行为人主观恶性更大、甚至想往假药罪上靠,辩护方可以反驳——对有食品资质的产品而言,宣传夸大是虚假宣传的问题,不能据此改变产品的法律属性。
该是什么就是什么,不能因为商家吹牛就升格定罪。
边界二:什么情况下可能定药品犯罪?
你如果只记住"主流定食品犯罪",遇到下面这些情形就会翻车。
第一种:完全仿冒药品形态。
产品无食品标签,外包装标注药品批准文号(不管是真的还是伪造的),或者直接以药品名义售卖——比如做成典型的药片、胶囊形态,说明书按药品格式写,销售渠道也是药店或成人用品店的"药品区"。
这种情形下,存在被认定为销售假药罪的可能性。
判断标准不是看商家嘴上说什么,而是看产品外观、包装标识、销售方式整体上是否足以让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药品
第二种:既卖假药又卖有毒有害食品——数罪并罚。
这不是竞合,是数罪并罚。实务中很多保健品店什么都卖——有的产品是添加西地那非的"保健品",有的产品本身就是纯假药(比如伪造批准文号的"德国小钢炮")。
两种行为、两种对象,分别触犯不同罪名,法院会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假药罪数罪并罚,不是择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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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妨害药品管理罪的适用空间。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妨害药品管理罪,在这类案件中偶尔也会出现。尤其是涉及未批准进口的药品原料、或者生产销售环节违反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
虽然目前适用不多,但辩护时要留意——控方如果在食品犯罪和药品犯罪之间摇摆,妨害药品管理罪可能是一个更轻的备选罪名。
边界三:竞合择一重,到底怎么算?
“同一行为同时符合多个罪名的,择一重罪处罚”——这话没错,但具体到这类案件,"择一重"最后通常还是落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
因为两罪的法定刑设置不一样:
1.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础刑五年以下,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五到十年,致人死亡或特别严重情节的十年以上直至死刑。
2. 生产、销售假药罪:基础刑三年以下,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三到十年,致人死亡或特别严重情节的十年以上直至死刑。
基础刑档上,有毒有害食品罪(五年以下)比假药罪(三年以下)更重。所以在没有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普通案件中,"择一重"最后基本都是定有毒有害食品罪。
但别漏了另外两个可能竞合的罪名: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特别大的时候(比如五十万以上),这个罪名的刑期可能反超有毒有害食品罪,这时候择一重就可能定伪劣产品罪。
2. 非法经营罪:如果同时涉及未经许可经营、或者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物质,也可能出现竞合。
辩护时不能只盯着两个罪名比轻重,要把可能竞合的罪名都拉出来算一遍——有时候往更轻的罪名上靠,反而需要主动论证。
四个辩护关键要点
一、先查产品属性的原始证据
拿到案子别急着看检测报告,先看产品本身到底是什么。
是正规获批的保健食品(有蓝帽子、有批准文号)?还是普通食品(有SC生产许可)?还是什么资质都没有的三无产品?还是干脆仿冒药品?
产品属性不同,辩护方向完全不同。正规保健食品,辩护空间在主观明知和含量情节;三无产品仿冒药品形态,辩护空间在定性争议——到底是食品犯罪还是药品犯罪,需要认真论证,不能直接默认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人为掺入"的证据链必须拆
不能仅凭检出西药成分就直接定罪。检测报告只能证明"有什么",不能证明"怎么来的"。从"检出"直接跳到"掺入",这是跳步,辩护律师必须把这步给堵回去。
实务中拆这个证据链有几个固定抓手:
1. 检材同一性:抽样程序合不合法?封样有没有破损?送检过程有没有污染?保管链条断了,检测结果再漂亮也不能用。
2. 检测方法:用的什么检测标准?是不是食品检测的国标方法?检测机构有没有对应资质?很多检测报告在方法学上有漏洞,比如用药品检测方法去检食品,或者检测方法未公开。
3. 来源排查:是生产环节主动加的,还是原料带入的?有没有交叉污染的可能?
最后这条特别提醒一下——不是每个案子都能用。西地那非、西布曲明不是天然存在的物质,也不是食品加工中的常见副产物。"原料自带"或"交叉污染"需要有证据支撑(如同车间同时生产其他含该成分的产品、原料供应商有过类似问题等),否则单纯提怀疑,实务中说服力很弱,反而显得不专业。
三、含量辩护的三层用法
含量极低不代表当然出罪,但绝对不只是"情节轻重"那么简单。
第一层,量刑辩护。
含量低、销售数量少、未造成实际危害,这是最基础的用法,争取从轻、缓刑。
第二层,出罪辩护。
含量极低、销售金额极小、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可以尝试用《刑法》第13条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做无罪辩护,或者争取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
但客观说——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但书出罪的空间非常窄,仅在极个别案件中有成功可能,不能高估成功率。年轻律师别看到这句话就觉得每个案子都能做无罪辩护,那是误导当事人。
第三层,反推"人为掺入"。
如果含量低到接近检测限,且存在原料自带或交叉污染的合理可能(注意是"合理可能",不是凭空猜测),那"人为掺入"的证明标准就会被动摇。
这是含量辩护最高阶的用法——不是直接说"含量低所以无罪",而是说"含量这么低,更可能是污染而不是主动添加"。
四、终端分销商的主观明知辩护
这是无罪辩护空间最大的一块。
分销商不清楚保健品内存在西药添加成分,存在不起诉或者无罪辩护空间。但"不清楚"三个字不能空口说,得拿证据出来:
进货渠道是否正规?有没有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
索证索票齐不齐?有没有进货查验记录?
进货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
有没有被行政机关提醒、责令整改过?
行为人自己或家人有没有食用过涉案产品?
入行时间长短、文化程度高低、同行业普遍认知程度如何?
一个做了十几年保健品生意的老商户,进货从来不索票,价格还比市场价低三成——你说他不知情,很难。
但如果一个刚入行的新手,供货商证照齐全、价格正常、有正规票据、自己也在吃——你说他"明知",也站不住脚。
主观明知的辩护,本质上是用客观行为反推主观状态。别跟检察官争论"他心里怎么想的",拿行为证据出来说话。
最后说几句
保健品非法添加西地那非、西布曲明,大多数有食品/保健品资质的案件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个大方向没错。
但辩护律师不能只记住大方向。真正的辩护机会,全在边界上:
产品到底是食品还是药品,不能只看外包装写什么,三无产品的属性恰恰要看怎么宣传怎么卖
是一罪还是数罪,得看有几种产品、几个行为
竞合择一重,要把所有可能的罪名都拉出来算一遍
检测报告不是铁证,“检出"不等于"掺入”
含量辩护有三层用法,但书出罪空间很窄,别高估
"交叉污染"辩护要有证据支撑,别每个案子都用
分销商的明知辩护,要用客观行为说话
食药环案件有个特点:检测报告一出来,数字往那一摆,很容易让人产生"铁证如山"的错觉。但辩护的机会,恰恰就藏在"数字不会说话"这件事里——数字只能告诉你结果,过程还得靠人去查。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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