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用手,不算卖淫?”——这话一出,广西那位被拘了3天的女子,估计肠子都悔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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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儿很简单:她收了100块,用手给男子提供了“特殊服务”。被警方查获后,行政拘留3天。结果人出来后越想越亏,觉得自己没发生实质性关系,凭啥算卖淫?一纸诉状把公安局告了,想翻盘。
可民警当场拿出两人的最初口供,男子交代得清清楚楚——“我给了一百块,她用手帮我打飞机。”女子自己也签了字、认了罚。如今想翻供,法院一句话让她傻眼:以金钱为媒介,满足他人性欲的服务,本质上就是卖淫,跟用哪儿没关系。
公安早有批复,手淫、口淫等色情服务通通算。法律面前,换词没用,不是换个“特殊按摩”的马甲就能蒙混过关。
100块、3天拘留,本是个小教训,认了也就过去了。非要钻牛角尖,结果拘留没撤,还倒贴诉讼费,多了一个告公安局的案底。俗话讲“偷鸡不成蚀把米”,法律这东西,真不是你脑子转得比它快就能绕着走的,别把侥幸当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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