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方可否继抵被合并方因资产重组注销前未抵的进项(7月27日)
【问】
我公司是一家企业,一般纳税人,通过合并方式与另一家企业实施了资产重组,请问我公司作为合并方是否可以继续抵扣被合并方因资产重组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
你公司作为合并方在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继续抵扣被合并方因资产重组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详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资产重组 (一)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二)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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