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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柯锦雄(律师)
作者系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关于LV的商标纠纷,写过好几篇普法的文章,评论区的讨论甚是热烈,足见大家对于商标权的关注。
看了这些留言,我想跟所有律师报告一个好消息和一个坏消息。
好消息是不懂法律的普通人还有很多,法律服务还有很大的市场空间可以挖掘。
在LV商标纠纷中,不少人是情绪主导、立场先行,完全抛开法律谈观点,而且混淆了立法问题与司法问题。
比如很多人认为LV的老花图案属于传统纹样,不具有显著性,不能注册商标。确实,《商标法》规定,不具有显著性的通用图案不能注册商标,但同时也允许,如果该图案已经具有显著性,则可以注册。
而LV的老花图案一开始是作为防伪设置,本身就是为了区别与其他人,从1896年开始,LV通过自己的市场投入、宣传,LV与老花图案已经绑定,从而让原本的传统纹样具有了“第二含义”。而中国的《商标法》1983年才出台,1986年LV就在中国申请注册了商标。
一个现行有效的合法注册商标,自然拥有《商标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即便有人认为该商标不应该注册,那也是需要先走宣告无效程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宣告无效了,也不能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此前法院判定侵犯商标权的赔偿裁决并不能因此而推翻。
有一句话说,办案不能违背人之常情、世之常理,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和感受。而最近几起商标权舆论争议,似乎都在说明这个问题。但是我想说的是,这句话在刑法领域或许很对,毕竟犯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常情常理都感受不到危害性,那自然不能说是犯罪了。但是在民事,特别是商事领域,这句话就不一定对了。
对于权利的起源,法哲学领域有很多探讨,各有各的说法。在我看来,有些权利是发现的,有些权利是发明的。商标权就是非常典型的发明出来的权利,是市场经济出现之后,为了规范市场竞争,保护创新创造,从而发明出一种权利,赋予权利人一定的特权,但是这种权利有时效、有条件,既能保障创新者获得创新收益,又不能因为享有权利而限制创新。
这种建构的权利本身就是一种权衡,它并不是某种常情常理,而是利用逻辑推导出来的。所以很多时候会与老百姓的日常感知相悖。LV的商标纠纷就体现特别明显,舆论喧嚣是法律错了吗?是判决错了吗?其实都不是,只是很多人没有理解商标法的逻辑。
而另外一点在于,有些人不理解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同的法律会有不同的适用范围,所以所有法律都会写明本法能够适用的范围。比如《民法典》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劳动关系则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由《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规范。
又比如,《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而《商标法》保护的则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并且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两者不能互相替代,拥有著作权不等于商标权,拥有商标权不等于著作权。
有什么样的主张,就需要适用相应的法律,指控犯罪依据的是《刑法》,用《民法典》就错了。请求保护著作权,就需要从《著作权法》当中找到请求权基础,而主张侵犯商标权,就只能依据《商标法》。侵权责任依据的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而违约责任依据的是《民法典》合同编,主张不同,依据不同,所提供的证据也就不同。
以上只是解释一下为什么说这是好消息,现在说一下坏消息。
坏消息是这些不懂法的人大部分可能成不了客户。因为他们对于法律的理解完全是从是否对自己有利的角度来说的,有利则是好法律,不利则是坏法律。不是资本作恶,就是司法不公,不是文化侵略,就是卖国求荣。
律师说啥他不听,法律讲啥他不管,这样的人不相信法律,自然也就不需要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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