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江经济带跨省特大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张某纠集多人非法处置垃圾,林某受他人纠集参与其中。乍一看,林某作为累犯,似乎难逃重刑。但杨长芳律师通过深度阅卷会见,厘清案件事实,为他制定了精细化辩护策略。
从犯地位辩护是关键之一。林某并非犯罪团伙的核心人物,只是做些辅助工作,获利也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所以应认定为从犯。同时,律师纠正了涉案数额认定,核减了不合理部分。此外,林某有诸多从轻情节,如自愿认罪认罚、参与时间短、主观恶性小等。最终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林某刑期大幅下调,从量刑建议的2-3年实判1年。
这里涉及到的法条是关于从犯认定及量刑的相关规定。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这个案例中,林某符合从犯条件,且有其他从轻情节,所以得到了轻判。这告诉我们,不能仅因当事人有累犯情节就忽视其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和其他从轻因素。
张某注册的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推广“消除负面记录”服务。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相关人员移送审查起诉。杨长芳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一系列辩护意见。
首先,公司主体资质合法,未超经营范围,不满足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这一前提要件。其次,王某主观无犯罪故意。再者,案涉行为未达刑事追责标准,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同时,律师推动全案合规整改,建议检察机关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责令公司整改,经审查、听证、评估后认定全案达不到起诉标准,对涉案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对于企业经营行为,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仅看表面行为。而且企业合规整改对于避免刑事处罚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提醒企业要依法依规经营。
陈某三兄弟因赡养问题产生矛盾,陈丙在抖音平台发布含恶意暗讽言论的视频,虽未指名道姓,但结合背景能明确指向陈乙。杨长芳律师接受委托后,固定完整证据。
对侵权视频录屏存证,走访村委会、调取派出所材料,精准锁定侵权事实。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言论构成网络侮辱诋毁行为,侵害了陈乙名誉权。被告辩称不成立,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原告律师费。
这一案例强调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即使言论未直接指名道姓,但结合特定背景能指向特定主体并贬损他人声誉,就构成名誉侵权。在家庭纠纷中,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借助网络发泄情绪,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
五保户朱某遭遇车祸身亡,养兄弟向肇事车辆保险公司主张赔偿遭拒。保险公司认为死者是五保户,原告主体不适格。杨长芳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全方位取证工作。
调取户籍档案、走访村委会及邻居,还原事实:朱某幼时被养兄弟父母收养,虽无正规收养登记,但事实收养关系存在,多年来养兄弟对其悉心照料,形成稳定扶养依附关系。律师明确代理意见,五保户集体供养政策不能剥夺事实近亲属的法定侵权索赔权利。
最终法院认定养兄弟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主体适格,判令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表明在人身损害案件中,不能仅依据纸面登记判断亲属关系,事实扶养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遇到保险公司无理拒赔,要专业取证、精准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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