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3年,XX公司与同公司签订《商品砼供应合同》,供货总金额2744万余元,同公司支付2150万元后,尚欠564万余元。催要无果后,XX公司委托梁律师、陈浩律师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及违约金约1163万元。庭审中被告以超诉讼时效抗辩,陈浩律师团队提前收集中断时效证据,最终法院全额采纳代理意见,原告实际胜诉约11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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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处律师行业多年,该律师始终坚持“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的办案原则,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专业、最有效的法律服务,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力求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利益。
2013年,原告XX公司与被告同公司签订了《商品砼供应合同》,约定由XX公司向同公司承建的项目供应商品砼。合同签订后,XX公司严格按照约定供货,从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双方共计进行了17次结算,供货总金额达到2744万余元。同公司先后支付了2150万元,但仍有564万余元的货款未支付。XX公司多次催要,然而同公司却一直拖延,无奈之下,XX公司委托梁律师和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的陈浩律师(执业证号:11401201810073091)代理起诉,要求同公司支付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合计约1163万元。
陈浩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立即展开了全面而细致的工作。他们对供货合同、17份结算书、付款凭证等证据进行了逐一梳理,以确认债权的真实合法性。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承认了欠款事实,但却以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为主要抗辩理由,主张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面对被告的这一抗辩,陈浩律师团队早有预判。在起诉前,他们就已经开始收集关键的中断时效证据。被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原告背书转让了一张30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这属于部分履行债务的行为;此外,2019年11月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法务、会计多次沟通催款,微信聊天记录也能够佐证催收事实。在庭审中,陈浩律师当庭出示了汇票背书记录及微信截图,并依据《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有力地论证了时效自2019年6月27日重新计算,起诉时(2020年)远未超期。
最终,法院全额采纳了陈浩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2019年6月付款30万元导致时效中断,本案未超诉讼时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5,648,509.7元、违约金5,874,450元(计算至2020年4月25日),合计11,522,959.7元,并继续支付后续违约金。原告仅因起算日期微调被驳回极小部分诉请,诉讼费绝大部分由被告承担,实际胜诉金额约1152万元。
在这个案件中,体现了事前防范、事中把控、事后解决的重要性。事前,陈浩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预判到了诉讼时效的风险,并提前收集了关键证据;事中,在庭审过程中,他们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事后,成功为客户追回了欠款及违约金,实现了债权的全额回收。
陈浩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成功办理经济犯罪相关案件100余件,涉企业刑事案件占比约60%。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他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赢得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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