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犯罪的人不应获得赔偿。别再制造这种悖论了。你攻击我,我自卫,结果还要我赔你?”这并不是马里奥·罗杰罗的情绪宣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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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看似简单的表述,已经被写入最新的安全法案草案。即便并非出于本意,梅洛尼实际上借此一举改写了意大利法律体系中一些早已确立的原则,推动形成围绕单一司法个案而设计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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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项提议看上去更像是为了迎合公众情绪,而不是真正为了填补法律空白。法律不应在情绪推动下制定,更不应成为政治传播的工具。若法律只是追着当下最受关注的案件跑,整个制度的一致性就可能受到破坏。
意大利民法典并不存在需要通过这类立法来填补的漏洞。现行规则已经足以让法官评估受害人在损害结果形成中的行为作用。民法典第1227条和第2056条,结合最高法院长期形成的司法解释,已经允许法官对受害人的故意行为赋予相应的因果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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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名劫匪主动选择对他人实施严重侵害,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并非无关紧要。它完全可能导致赔偿金额大幅减少;在最严重的情形下,如果法官认定受害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因果作用,甚至可以完全排除赔偿。
这正是一般原则的力量所在:它既能在具体个案中实现公正,又无需为满足一时需要而制造例外。政府的提案却走向了相反方向。它用一条绝对规则取代法官的判断,依据的不是因果关系是否成立,而是受害人的身份以及其所实施犯罪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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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种危险的立法技术。如果今天为了罗杰罗案引入一条特别规则,那么明天又会是哪一起社会新闻,成为再次突破一般原则的理由?一个现代法律体系不能被改造成一套专门应对舆论热点案件的法律汇编。法律依靠的是一般而抽象的规则;一旦它沦为某一时刻集体情绪的简单抄录,就会失去其保障功能,转而成为另一种东西——获取支持的工具。
此外,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这样的规则,实质上表达了对负责适用法律的法官的不信任。立法者似乎在说,法官没有能力正确适用民事责任原则,因此必须用自动触发的立法性排除规则,取代他们审慎的个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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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层面看,这传递出的信号非常值得商榷。议会的职责并不是通过象征性立法去纠正那些不受公众欢迎的司法裁判,而是制定一般规则,再由法官将其适用于具体案件。
认为劫匪的继承人应被自动剥夺一切赔偿救济,从情绪上看或许很容易让人感到痛快。但法律不能靠情绪直觉来衡量。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政府提出的方案实际上比现行制度更不严格。凡事一律排除赔偿,等于放弃对具体案件的审查。相反,适用一般性的因果关系原则,意味着法官可以根据犯罪行为在损害结果形成中的实际分量,对赔偿作出层次化处理。这种做法更复杂,但也更公正,因为它建立在事实认定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成见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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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应为了换取报纸上的一个友好标题,或民调中的几个百分点而仓促写成。法律应当着眼于长期适用,并增强法律体系的公信力。每当一个一般原则被牺牲在即时共识的祭坛上,也许会带来短期政治收益,但法治国家的信任基础也会随之削弱。对于一个成熟的、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秩序而言,这样的代价本不应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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