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王作军,系天津市宝坻区宝丰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职工股东,1998年入股2000元股金,在2004年2月公司改制时被宝坻区工业总公司按入股时价格回购,后王作军又再次入股11000元,成为宝丰风机制造有限公司的新股东(见《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表》、《公司股东(自然人)名录》,但在2005年11月18日,却被原宝丰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同喜(已判刑14年现在押)以伪造的《股权转让协议》剥夺了股权,并进行了虚假的将王作军等多人排除在外的新的变更股东的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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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王作军不服提起诉讼,并申请对《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其签名进行鉴定。后经法院委托的《天津盈轩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2005年11月18日《股权转让协议》中“出让方签字(盖章)”处“王作军”签名与样本中“王作军”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王作军对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宝丰风机公司对鉴定意见书真实性也认可,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可能存在代签的情况(见天津宝坻法院(2025)津0115民初5980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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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该判第5页记载,2004年2月,工业总公司对宝丰公司王作军等个人股本36.7万元,按原入股时价格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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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无论是《入股统计发放表》,还是法院判决均已认定了王作军原始入股的2000元股金,已被工业总公司回购,而且也已经王作军认可。而接下来的诉求事关其后续的11000元股金去向。既然司法鉴定书已经认定《股权换让协议》中的王作军的名字并非是王作军本人所签,那也就证明了涉嫌伪造,但该判不仅不追究伪造者责任,反而还袒护说”可能存在代签的情况“,这就让人看不明白了,谁有权力在没有王作军授权的情况下代为签字转让其的私人财产,这岂不是严重的侵犯财产权。再者说,这份所谓的侵害王作军私有财产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被鉴定出是伪造,为什么还反倒成了伪造者胜诉的依据呢?从《股权转让协议》中“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时间笔迹记载是出自同一人笔迹,这是否涉嫌犯罪者陈同喜既是“出让方”又是“受让方”的自导自演?如此之,这岂不是一起典型虚假诉讼的司法奇闻。
再者说《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表》和《公司股东(自然人)名录 》均已记载了王作军的11000元股金,除了伪造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无其他去向,那么他的这笔有证可查的股金到哪去了?怎么被这起虚假诉讼给弄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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