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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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误以为“套路贷”仅指暴力催收、恶意敲诈的放贷行为,普通协助放贷、走账、签约的辅助人员无需担责。实务中大量涉案人员因侥幸心理沦为共犯,最终被依法追责。
那么,哪些情形都属于“套路贷”,一般参与人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最高院入库案例《周某飞诈骗案》中明确:
“套路贷”是指通过签订虚高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一般应以侵财类犯罪来认定。
其中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诈骗罪;如果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的,应当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对于以犯罪集团形式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参与人员,如果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裁判观点简析】
套路贷的法定构成要件与共犯认定标准:
第一,精准界定套路贷与普通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
套路贷并非高利贷,而是以非法占有为核心目的的侵财犯罪。其典型套路包含五类核心行为:签订虚高借款阴阳合同、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肆意单方认定违约、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义恶意收费、通过各类手段强行索债。此类行为完全背离民间借贷互助属性,以垒高债务、非法侵财为唯一目的,直接构成刑事犯罪。
第二,确立全链条追责原则。
法院重点释明,套路贷属于集团化、链条化犯罪,无需每一名参与者全程参与所有环节。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团伙以套路模式非法放贷、恶意侵财,客观上参与招揽、签约、走账、催收、记账等任一犯罪环节,为整体犯罪提供帮助、促成危害结果,即具备共同犯罪故意与行为,依法成立共犯,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四类极易被忽视、实则必追责的参与行为
一是资金走账、流水刷手。明知用于套路贷,协助制造虚假交付流水、转账过账,掩盖虚高借款事实的;
二是合同签约、资料经办。协助起草虚高借条、阴阳合同,整理虚假借贷资料,配合完善犯罪证据链条的;三
是后台辅助、账务管理。负责统计债务、核算违约金、登记客户信息,为套路贷运作提供支撑的;
四是软暴力催收、沟通施压。通过电话骚扰、上门滋扰、言语胁迫等方式催讨虚高债务的。
周军律师提醒,借款人遭遇套路贷可留存合同、流水、沟通记录,通过司法途径报案维权,依法撤销虚高债务、追究涉案人员刑责。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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