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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全面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的办法》等相关要求,依法规范信访秩序,保障信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信访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通过信访渠道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我县各级各部门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格规范信访工作行为,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依法按政策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信访应当依法依规、理性有序进行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违法信访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信访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逐级走访,理性表达诉求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单位走访提出申诉求决类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属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管辖,已经、正在和应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予受理。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映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五、倡导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
对依法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执法程序、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程序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鼓励信访人通过网上信访、书信、电话等方式反映诉求,减少走访成本,提高办理效率。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信访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共同维护良好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
特此公告。
建昌县信访局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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