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四红)7月24日,人民银行官网发布消息称,为加强金融法治建设,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预付卡支付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应当以人民币计价,按照实收人民币资金等值发行。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预付卡不得具备透支功能。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调整预付卡资金限额。
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非现金支付方式购买。
预付卡支付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实体网点发行销售预付卡。基于公共交通领域小额、便民支付需求,确需通过网络渠道发行销售预付卡的,预付卡支付机构应当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办理,且单张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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