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台风“美莎克”带来的洪水漫过广西贵港,一座民营动物园在三米深的洪流中陷入绝境。园方在极短时间内做出一个撕裂舆论的决定:为防止狮子、黑熊等猛兽出逃伤及周边村民,他们锁死了猛兽笼舍。最终,3只狮子溺亡,7只狮子中仅4只幸存,另有上百只动物被洪水冲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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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人性”与“保人命”的对立迅速引爆舆论。有人指责园方冷血,将动物视作可以随意牺牲的物品;有人则认为在人的生命安全面前,这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园方负责人殷飞飞事后说,锁门时他流着泪,留下遗言“牺牲我可以保大家的命”。争议之外,法律到底如何评价这一行为?这背后藏着每个人都该了解的“紧急避险”规则,也藏着灾难之下被我们忽略的应急常识。今天,我想从一个法律人的视角,和你认真聊聊这件事。
一、洪水中的15分钟:一个真实的紧急避险现场
先还原事件中最值得法律关注的那段时刻。
2026年7月6日凌晨,洪水突袭贵港动物园,水位暴涨至3米以上。通讯和电源中断,动物园紧邻村庄,周围住着密集的居民。园内饲养着狮子、黑熊等大型猛兽。如果笼舍因洪水冲开或动物逃逸,这些猛兽在惊慌中极可能冲向居民区,后果不堪设想。
法定代表人殷飞飞和妻子王丽媛在齐腰深甚至更深的水中,腰间系着绳子,由家人在后方拽住,仅用约15分钟完成了猛兽笼舍的锁闭。事后殷飞飞说:“锁门时我一直流泪。”他留的“遗言”不是夸张——在那样湍急的洪流中,一个滑倒就可能被卷走。
核心选择摆在眼前:不锁笼,猛兽可能逃出伤人,人的生命安全面临巨大威胁;锁笼,动物将失去逃生机会,被上涨的洪水淹没。园方选择了前者。
二、法律上的“紧急避险”:这不是豁免特权,是每个人的权利
要理解这件事的法律评价,必须先讲一个概念——紧急避险。它既是刑法中的出罪事由,也是民法典中的免责事由。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时明确,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民法典第182条同样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字面上看很简单,但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紧急避险,要看三个关键要件:
第一,危险正在发生且具有现实紧迫性。 必须是已经发生的、正在持续的、真实的危险,而不是假想的或尚未到来的。当晚洪水确实已经冲入动物园,水位迅速上涨,猛兽笼舍随时可能被冲开,这种危险是客观存在且紧急的。
第二,不得已而为之。 也就是说,在当时情境下,除了采取这一行为,没有其他合理且有效的替代方案。很多人事后问:为什么不提前转移动物?为什么不用麻醉枪?为什么不打开笼门让动物自行逃生?这些问题,其实都需要在“洪水在凌晨突袭、通讯中断、电源中断、15分钟操作窗口”这个具体场景下回答。转移猛兽需要专业设备、时间和人员,麻醉也需要专业人员和药物,且药效发挥需要时间。在通讯电力全断、水位急剧上升的深夜,这些所谓“替代方案”几乎不可能实现。法律上评价“不得已”,并不是要求穷尽一切理论上的可能性,而是判断在当时当地具体条件下,是否存在同样有效且损害更小的合理措施。
第三,保护的利益大于或等于损害的利益。 这是最核心的衡量,也是争议焦点。法律要求避险行为所要保护的利益,在价值上不低于所损害的利益。那么,3只狮子的生命,和可能被猛兽攻击的不特定多数村民的生命身体安全,孰轻孰重?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最高的法益。这不是说动物生命毫无价值,而是当二者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人的生命和重大健康权。这不仅是我国法律立场,也是绝大多数国家紧急避险制度的底层逻辑。
因此,贵港动物园的锁笼行为属于合法的紧急避险,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判断值得公众了解,但并不代表我们必须对动物之死冷漠视之。法律上的“不负责任”和道德情感上的“遗憾痛心”可以同时存在,也应当同时存在。
三、比例原则的追问:有没有可能做得更好?
肯定紧急避险,并不意味放弃反思。法律上的免责,也不等同于行动上的完美。我们需要进一步问一个更细致的问题:这一紧急避险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
比例原则是紧急避险制度的内在约束。如果存在一种既能有效防止猛兽出逃,又能最大限度保全动物生命的方法,而园方没有选择,那就可能构成避险过当。
我们设身处地回到现场去思考。园方锁闭的是猛兽笼舍,目的是防止动物逃逸。在当时,有没有可能采取“仅加固门锁但不完全锁死,同时为动物保留高处逃生空间”?洪水深度达到3米,如果笼舍顶部是开放的,或者内部有高处平台,锁闭下部通道而保留上部空间,能否两全?这些疑问,必须依赖笼舍具体结构、洪水上涨速度、动物状态等大量细节才能判断,外界的简单指责往往缺乏现场感。
值得注意的一个事实是:7只狮子中有4只活了下来。这说明笼舍内部可能存在一定的生存空间,或者洪水水位与笼舍结构之间存在差异。但同样可能的是,那3只溺亡的狮子恰好处在水位更深、无高台可攀的位置。目前公开报道尚未披露这些技术细节,所以任何武断的“该或不该”,都可能只是站在干岸上的评判。
这个事件提醒所有动物园运营者:在平时就应考虑极端灾害下的动物疏散方案、笼舍防水设计和应急逃生装置。如果说不存在提前预案是失职,那在突发灾难中临场作出保全人命的选择,则不能简单与“残忍”画等号。
四、网暴之下:我们该如何对待“流着泪锁门的人”?
事件发酵后,网络上出现大量针对殷飞飞及其家人的攻击,“没人性”“刽子手”等指责扑面而来。对此我想从法律角度谈两点。
第一,网暴本身是违法的。 根据民法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中的侮辱罪、诽谤罪。即使对园方的决策不认同,也应当在事实基础上理性表达,而不是通过网络暴力进行人身攻击。
第二,灾难中的选择往往没有完美答案。 那个在洪水中腰间绑着绳子、15分钟锁完笼舍、流着泪留下遗言的人,与那些被溺亡的狮子一样,都是这场天灾中的受害者。他做出的选择是在极短时间、极大压力、极不完整的信息下完成的,任何人在那一刻都无法做到面面俱到。我们可以事后探讨如何更好保护动物,但不该把一个在洪水里赌命救人的普通人推到道德审判台上。
五、极端洪涝灾害下,动物园应该怎样应急?
这场悲剧更值得留下的,是能避免下一场悲剧的知识。如果你在动物园工作,或关心公共安全,以下几点应急处置常识值得记住:
第一,提前建立分级响应预案。 动物园应针对不同级别的暴雨、洪水预警,明确动物撤离的启动条件、转移路线、安置点。尤其是猛兽区,必须配备快速锁闭装置、防水挡板和动物通道,确保工作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安全操作。
第二,保证通讯和电力冗余。 贵港动物园在洪水中通讯中断,是导致外界支援无法介入的重要原因。应配备卫星电话、应急发电机和蓄电池供电的照明设备,并在关键岗位定期演练。
第三,笼舍设计引入防灾考量。 洪水多发区域的动物园,笼舍应设置一定高度的防水台、高架栖架或逃生平台,使动物在短时积水时有自保空间;笼舍门锁可设计为“防逃不防内”模式,既能防动物外逃,又不完全锁死,留给动物一线生机。这些工程细节,往往是生死之差。
第四,构建区域协同机制。 单个动物园的应急资源有限,应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动物保护组织建立联防机制,明确灾难中可调用的麻醉枪、冲锋舟、大型转运车辆等资源清单,一旦出事能迅速联动。
第五,事后心理危机干预。 工作人员在灾难中被迫做出痛苦决策后,极易出现急性应激障碍。殷飞飞“流泪锁门”“留下遗言”等描述,已经显示出强烈的创伤反应。单位应为他们提供专业的心理支持,这既是人文关怀,也是队伍持续战斗力的保障。
3只狮子的死亡令人痛心,上百只动物的损失是沉重的。我们无法挽回这些生命,但可以让更多人理解那天凌晨的生死抉择,并在下一次灾难来临前,为人和动物的共同安全多做一分准备。
法律的标尺在此时显得既清晰又冰冷:园方大概率构成紧急避险,不承担法律责任。但这并不消解事件本身的悲剧性。也许真正有意义的态度是:承认选择的无奈,尊重守在一线的普通人,推动制度层面的改善,以及——抵制把复杂悲剧简化为网络骂战的粗暴冲动。
如果这次事件能促使更多动物园补上防灾短板,让未来的洪水不再淹没无辜的笼舍,那3只狮子的离世,或许就不只是悲剧,也是一堂沉重而必要的公共安全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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