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疾病名称差异只是起点:先搞清楚合同保的到底是什么
"医院已经确诊了,为什么还不能赔?"
重疾险中的一项保险责任,通常由疾病名称、诊断标准、严重程度、持续时间、治疗方式和排除事项共同构成。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合同约定的"疾病"可以指疾病、疾病状态或者手术三种类型。这意味着合同可能要求被保险人同时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患有特定疾病或特定分型;病理、影像或实验室指标达到约定标准;出现一定程度的功能障碍;症状持续达到约定时间;实际接受特定治疗或手术;不属于定义中明确列出的排除情形。
因此,诊断名称与条款名称不同,并不直接等于不在保障范围之内;反过来,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也不能替代对疾病程度、持续时间和治疗事实的逐一核实。
"那具体应该怎么审查?"
审查时首先应当取得保险责任条款的完整定义,而不是只看产品宣传页或疾病名称目录。定义中的标题、正文、注释、量化指标和排除事项需要整体阅读,再与病历及其他医学资料反映的事实逐项对应。
还需注意,2020年修订版行业规范只统一了其适用范围内的部分疾病名称和定义,并未覆盖市场上的所有扩展病种。对于规范发布前订立的合同,也不能直接用后来的行业定义替换原合同条款。具体案件仍应核对合同成立时间、条款版本及当时适用的行业规范。
二、名称出现差异后,三步展开合同审查
""原发性"和"特发性"是一回事吗?"
举例说明:合同保障项目写的是"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而病历诊断写的是"特发性脊柱侧弯"。这种情况下,实际审查至少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核对合同是否对"原发性"作出了专门定义,或者是否引用了某一疾病分类或临床标准。第二,查明"原发性"是合同自行使用的概念,还是在相关医学领域具有相对稳定含义的专业术语。第三,结合完整病历、合同指定的分类体系、可靠临床资料或专业意见,判断"特发性"与"原发性"在具体语境中的关系——不能预设二者可以互换,也不能直接认定属于上下位关系。第四,即使术语能够对应,还要继续核实是否实际实施了合同要求的矫正手术,以及是否满足疾病程度、治疗方式等其他给付条件。
"手术型责任和疾病型责任,审查重点有什么不同?"
手术型责任通常需要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记录等材料支持。诊断证明主要用于证明疾病事实,不能单独替代对手术实施情况的证明。因此,理赔审查不能停留在"病名是否一致"这一步——真正需要核对的是:诊断事实能否与完整的保险责任定义形成对应。
三、ICD编码是重要证据,但不是万能钥匙
"病历上写了ICD编码,是不是就能直接理赔?"
诊断名称中含有"先天性"的修饰词,保险人据此主张先天性疾病免责,是实务中容易出现的争议。如果合同对免责疾病的范围明确引用了ICD(国际疾病分类)等分类体系,审查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名称中有没有"先天性"三个字。
此时通常需要逐项核对:免责条款对相关疾病作了怎样的完整定义;合同是否指定了ICD版本、章节或编码范围;医院实际使用了哪个版本、哪个疾病编码;医院编码与合同指定版本是否一致,不同版本之间是否存在分类变化;病历、影像、病理和其他诊疗资料反映了什么医学事实;争议疾病是否还需满足免责条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合同引用的ICD版本和医院用的不一样怎么办?"
如果合同没有指定版本,或者医院使用的版本与合同所引版本不同,应当先查明版本差异,再结合合同文字、诊疗事实和可靠专业意见进行判断。中文名称中的修饰词和病案首页上的单个编码,都不能代替对完整责任定义或免责定义的审查。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涉及健康保险产品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与通行医学诊断标准之间的衔接问题。疾病诊断标准发生争议时,可以将该条与具体合同共同作为审查依据,但不能由此推出"医院一经确诊,保险公司就必须赔付"的结论——疾病程度、持续时间、功能障碍或实际手术等其他独立条件,仍需根据合同和证据分别核实。
四、医学事实查明了,怎么进入合同解释?
"合同解释和医学事实,应该先走哪一步?"
医学资料主要回答患者患了什么病、疾病达到何种程度、接受了什么治疗。保险合同解释则要判断这些医学事实是否落入约定的责任范围或免责范围。两者相互关联,但功能并不相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格式保险条款解释规则,较为稳妥的解释顺序是:先按照条款文字的通常理解,结合标题、正文、注释和合同上下文确定含义;条款使用专业医学术语的,再结合合同明示标准、相关疾病分类、临床资料和可靠专业意见理解其专业含义;核对该解释是否与合同保障对象、其他给付条件及合同整体结构协调;经过上述步骤后,确实仍存在两种以上均有条款文字、合同结构或专业资料支持的合理解释时,再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规则,什么时候才能用?"
需要强调的是,双方对条款持有不同意见,本身不足以直接启动有利解释规则。该规则也不能替代医学事实的查明,更不能据此忽略合同中明确列明并与保障对象相对应的手术、持续时间或者疾病状态条件。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怎么区分适用?"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三条调整的事项并不相同。涉及医疗保险产品给付条件的问题,需要结合第二十二条及具体产品性质审查;涉及健康保险产品疾病诊断标准的问题,可重点结合第二十三条判断。对于同时包含医疗保险责任与疾病保险责任的组合型或附加型产品,应按照实际发生争议的具体责任分别分析,不能仅因产品属于广义健康保险就将不同规则不加区分地混用。
五、保险责任与免责事由,必须分层审查
"证明责任到底怎么分配?"
疾病名称争议中的证明责任,不能简单概括为"被保险人证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证明免责"就结束分析。最终由谁提交证据、需要证明什么,仍取决于条款性质、当事人的具体主张、证据掌握情况和实际争议事项。
"符合某项疾病定义才给付"通常首先表现为保险责任的正面构成条件。主张保险金的一方一般需要提交能够初步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及相关给付条件的合同和诊疗材料,包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材料、诊断记录、检查报告以及治疗或手术资料。具体证明对象和证明程度,取决于条款性质及争议事项:争议集中在手术是否实施的,应重点提交手术和麻醉记录;争议集中在疾病程度的,应核对检验、影像或功能评估资料;争议集中在专业术语关系的,则可能需要疾病编码、临床资料或专业意见。
"保险公司主张免责,需要证明什么?"
保险人主张"先天性疾病"等免责事由时,应当明确援引的免责条款,并就其主张的免责构成事实以及该事实符合免责条款约定提交证据。只有合同将特定因果关系明确规定为免责条件时,才需要进一步审查该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及由何种证据证明——不能将因果关系的证明笼统地附加于所有免责争议。
在此基础上,还应分别审查:争议内容是保险责任的正面定义,还是实质上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限制;该条款是否已经订入保险合同;如果属于格式免责条款,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所主张的免责构成事实是否成立并符合条款约定。
"条款加粗变色了,就等于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一般说明要求以及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涉及免责条款范围、提示和明确说明方式及相关举证问题。
加粗、变色、加框等显著标识,可以作为履行提示义务的证据之一,但不能单独证明已经完成了明确说明。电子投保还应核对网页展示、点击确认、阅读轨迹、音频视频和回访记录。条款被放在"保险责任""释义"或"特别约定"栏目,也不能单独决定其法律性质——仍需结合条款内容及实际效果,判断其是在正面界定保障范围,还是在实质排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
六、收到拒赔通知后,六步应对方法
"第一步:书面确认拒赔依据"
要求保险公司明确说明:拒赔所依据的完整条款原文;争议事项属于未满足保险责任,还是适用免责条款;所采用的疾病分类、ICD版本和编码来源;认为哪一项医学事实或给付条件没有满足;还需要补充哪些材料。尽量通过邮件、理赔平台、柜面书面申请或可留痕的邮寄方式提出,并保存送达凭证。
拒赔理由的类型会直接影响后续的证明方向——如果争议在于未达到正面给付条件,审查重点在完整疾病定义;如果争议在于免责,还需审查免责构成事实、条款效力及提示说明义务。
"第二步:核对条款和分类版本"
取得保险单、完整条款、条款版本号、批单及投保材料,确认合同保障的是疾病、疾病状态还是手术。涉及ICD时,应同时核对合同指定版本、医院使用版本、医院编码以及保险公司援引的编码来源。发现版本不同的,应进一步查明分类变化,避免直接比较不同版本中的章节和编码。
"第三步:制作条款—事实—证据对应表"
将完整疾病定义拆分为若干条件,逐项对应:
合同条件
需要核对的事实
可对应的证据
疾病名称或分型
实际诊断及医学含义
诊断证明、病案首页、可靠专业资料
严重程度
指标是否达到合同标准
检验报告、影像报告、病理报告
持续时间
症状或治疗是否达到约定期限
门诊记录、随访记录、用药记录
功能障碍
实际功能状态及评估结果
专科检查、功能评估资料
手术条件
是否实际实施约定手术
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记录
免责事项
主张的事实是否符合完整免责定义
条款、分类资料、诊疗证据
"第四步:针对术语争议补充医学材料"
如果争议集中在两个术语是否同义、是否属于上下位关系或是否处于不同分类体系,可以向医院申请诊断说明,也可以提交可靠的临床指南、疾病分类资料或专业意见。专业材料应重点回答医学问题(如疾病分型、编码依据和术语关系);至于这些医学事实是否符合保险责任或免责条款,仍需结合合同文字和法律规则判断。
"第五步:固定每次材料提交记录"
每次提交材料时,制作文件目录,注明材料名称、页数和提交日期,并保存柜面签收记录、快递面单及签收信息、理赔平台上传记录、邮件发送和接收记录、补充材料通知及回复记录、电话沟通后的书面确认。这些材料既能证明理赔申请及补充材料的提交情况,也有助于核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发生变化。
"第六步:建议准备的证据清单"
围绕疾病名称和条款术语争议,通常按以下类别整理材料:
·**合同材料**:保险单、完整保险条款、条款版本号、投保单、批单及产品说明材料
·**诊疗材料**:病案首页、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门诊病历、病理报告、影像报告、检验结果及随访记录
·**治疗材料**: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记录、治疗记录、用药记录和费用清单
·**分类材料**:医院疾病编码、合同指定版本的疾病分类资料,以及能够说明术语含义的可靠医学材料
·**理赔材料**:理赔申请、材料提交目录、补充材料通知、拒赔通知及双方书面沟通记录
·**投保流程材料**:纸质条款签收记录、投保人声明、销售录音、电子投保页面、阅读与点击轨迹及回访记录
证据并非越多越好——关键是与合同条件和当事人的具体主张逐项对应。争议集中在手术事实的,优先补齐手术及麻醉资料;争议集中在疾病分类的,优先核对版本、编码和医学资料;保险人主张免责的,还要单独审查免责条款、免责构成事实及提示说明证据。
常见问题(FAQ)
Q:病历诊断和条款名称不一样,是不是就赔不了了?
A:不是。名称不一致不等于不在保障范围内。应当展开完整条款,核对全部给付条件——疾病名称只是条件之一,还需要核实严重程度、持续时间、治疗方式等。
Q:条款写"原发性",病历写"特发性",这两个词能划等号吗?
A:不能直接下结论。需要查合同是否对"原发性"有专门定义、相关医学领域中的通常含义,再结合病历和可靠专业资料判断二者的关系。在个案中,可能同义、可能不同义、也可能存在上下位关系。
Q:医院编码和合同引用的ICD版本不一样怎么办?
A:先查明版本差异,确认不同版本之间是否存在分类变化。医院编码可能用于统计和结算目的,与合同指定的版本用途不同。不能直接跨版本比较章节和编码。
Q:保险公司说我的病是"先天性"的所以不赔,怎么应对?
A:要求保险公司明确:①援引的免责条款全文是什么;②免责条款是否明确引用了ICD版本和编码范围;③主张的免责构成事实及证据。然后逐项审查免责条款的效力和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情况。
Q:病历上有ICD编码,是不是就能证明符合理赔条件?
A:不够。ICD编码是理赔审查的重要参考,但单个编码不能独立决定赔付。还需要结合完整条款、全部病历资料和其他给付条件综合判断。
Q:双方对条款有不同理解,是不是就应该按"有利于被保险人"来认定��
A:不是。应当先按通常理解→专业含义→体系解释的顺序进行解释,只有在穷尽前述方法后仍存在两种以上均有合理依据的解释时,才适用有利解释规则。双方各执一词不等于自动适用该规则。
Q:保险公司在条款中加粗了免责文字,算不算"明确说明"?
A:加粗、变色等显著标识可以作为履行提示义务的证据,但不能单独证明完成了明确说明。明确说明需要证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进行了实质性的解释说明。
Q:重疾险和医疗险在疾病诊断争议上有什么区别?
A:重疾险关注的是是否满足特定疾病的定义和给付条件;医疗险关注的是治疗行为是否合理必要。《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适用不同场景,组合型产品应分责任类型分别分析。
—— 作者信息 ——
郑梁律师,保险理赔、追偿与诉讼专家,上海市宏志律师事务所主任,仲裁员、首席调解员、研究生校外导师。曾在多家大型保险公司任职10年,历任总部高级核赔人、事业部理赔负责人。专注保险诉讼23年,亲历重大疑难理赔争议案件超1000件,大量二审、再审胜诉案例,实战派保险法团队负责人,全国性保险代位追偿律师网络创建人。个人及团队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典型案例【(2018)最高法民再453号】、上海金融法院年度财产保险纠纷典型案例【(2025)沪74民终135号】等。公开出版保险法著述多种,专业领域覆盖重疾险、意外险、企财险、船舶险、货运险、工程险、责任险及代位追偿等全险种法律服务。
法条引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