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改变羁押率过高与不起诉率过低的考量。
我国刑事犯罪的逮捕羁押普遍化、常态化等问题长期以来都比较突出。
一方面,强制措施适用不平衡,过度依赖羁押强制措施。
本应优先适用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比例不高,大量案件是在羁押状态下推动,羁押候审仍是刑事诉讼的常态。
另一方面,逮捕羁押案件中轻罪案件占比高,羁押后判轻刑率高。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提请逮捕案件批捕率近80%,审前羁押人数超过60%,且轻罪案件占比高。
对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刑事被追诉人适用羁押强制措施,背离了强制措施制度的初衷,也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此外,羁押时间也缺少节制。
1997年至2018年,全国被逮捕的刑事被告人大约只有66.18%的人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捕后适用轻缓刑的被告人约占 1/3,另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捕后因证据不足等原因被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实践中“一押到底”“关多久判多久”“超期羁押”等不合理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我国审前羁押率过高导致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在原本极为有限的空间内被推至低处。
而这个趋势在本应原则上适用“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醉驾”案件与“帮信”案件中被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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